《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實施讓宅基地實現了市場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修改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土地管理法是一個重大制度的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實施讓宅基地實現了市場化

問題一:城裡人能去農村買宅基地嗎?

答:根據國家規定,城裡人是不能買農村宅基地的。

問題二:農民進城後,宅基地必須退出嗎?

宅基地退出應是“自願有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實施讓宅基地實現了市場化

問題三:農民退出的宅基地,歸誰?

答:集體內部流轉,或者退給集體組織。

問題四:私下轉讓宅基地,有哪些風險?

答:風險很大,有可能財房兩失。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宅基地私下買賣屬無效行為。私下轉讓宅基地,看起來是買賣雙方各取所需,但其實這一行為存在著極大的風險。

新《土地管理法》“三塊地”改革是修改重點。在宅基地改革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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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同時,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在永久基本農田這條紅線不能隨意變動的同時,《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採取了更靈活的辦法。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的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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