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我們還敢愉快的聊天嗎?

導語: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我們還敢愉快的聊天嗎?

決定

一、消息、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信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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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

二、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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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很重要

  三、《決定》引發不必要的憂慮

不少網友表示“以後聊天可要謹慎,不要在違法的邊緣試探。”“以後還敢亂說話嗎?萬一隨口一句被當成證據告了咋辦?”大家擔心之餘,大部分網友還是表示:這是好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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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四、問題一:電子數據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在訴訟工作中有何作用?

  “以前辦案中,在當事人雙方證據不足以支撐其訴請的情況下,微信等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佐證進行補充。”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立案庭庭長張延恆表示。

  《決定》對電子數據的範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微信、微博、QQ的聊天記錄今後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這是緊跟現在網絡時代的步伐,對今後訴訟工作的開展也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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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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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題二:聊天記錄造假怎麼辦?怎樣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雙方?

  “聊天記錄具有不穩定性,引發當事人質疑是合理的。”李華陽說,“所以,當事人質疑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時,一方面,我們可以對聊天記錄進行公證,獲得公證處的公證文書;另一方面,需要保留原始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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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

關於如何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雙方,則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是否有體現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的聊天記錄;微信是否與當事人雙方手機號綁定;通過查看朋友圈內容來判定,比如朋友圈發佈的本人照片之類。

六、問題三:怎樣將微信、QQ聊天記錄等留存為有效證據?

作為證據使用的,都要滿足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合法性——也就是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

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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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記錄

“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即使截圖後,原來的聊天記錄也應保存。另外儘量蒐集一些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佐證。”

總結:我們還是可以在互聯網上愉快的聊天,享受網絡帶來的自由和便利,畢竟我們“網絡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但是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也要受到司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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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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