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中標後,需要交納保證金嗎,怎麼交?

採信通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在投標人中標後,是必須繳納保證金的。那麼,都要交哪些保證金呢?共三項,分別為:

第一,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為了保障招標人利益,防止中標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前違約的一種保證,依據《招標法》有關規定,中標人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價的10%。中標人一般應該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7到15個工作日內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後履約保證金應立即返還。如中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簽訂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其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可追償。有一些地方會規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一般投標保證金按中標價的2%收取。

第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為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農民工資利益的一種手段。一般是在工程開工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繳納,我們盤錦本地按合同額的1%繳納。當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時,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是違規行為,拖欠主體單位將被住建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禁止參與招投標,禁止資質增項、升級等處罰。

第三,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收取,用於各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的質量保證的一種承諾。一般建設單位會在工程款中扣除。質保期到期後,如果不發生質量責任的情況下予以返還。當然,如果有質量問題,質量保證金是要被抵扣的。質量保證期一般主體工程按設計年限,防水工程5年,其他配套工程2年。2017年,按照住建部的規定,質量保證金已經從合同額的5%下降為3%。

為減輕企業負擔,遼寧省住建廳規定,可以用銀行保函或擔保機構的保證代替繳納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需招標的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可以用保函或保證替代現金。


2016年6月,國務院下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清理規範保證金。《通知》要求,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不得再設立除上述四項保證金以外的任何保證金。


如有保證金方面的問題,或有關部門或單位拖欠企業保證金、違規收取保證金,可以向當地住建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筆者諮詢,或留言討論。


具體而微的海綿


不請自來!

中標人所提交的保證金在各個階段都有,包括投標前、投標後簽訂合同前以及施工後過程中都存在,那麼需要交納哪些保證金呢,下面一一進行分析。

1.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項目開標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交的保證金(或投標保函),其目的是防止投標人在開標前撤回投標文件,影響正常開標,中標後以不正當理由與招標人拒籤合同以及不按招標人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為現金或者銀行保函的形式,數額不超過項目估算額的2%。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履約保證金

是維護招標人的利益,防止中標人中標後拒籤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而提交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提交時間一般是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後,簽訂合同後30日內提交。其形式一般為履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為了規避風險,數額稍高於投標保證金和預付款,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通常情況下,中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補齊。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工程開工之前,承包人須向建設單位指定銀行預存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的工資專項資金,用以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髮放。依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預存金額為合同額的2%~5%。如若承包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有工資糾紛的,提取工資專項資金視情況發放。

4.質量保證金

又稱質量保脩金,是指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一般在承包商每期支付工程款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扣除保脩金,扣除比例一般為工程款的5%(2017年住建部發文將工程質保金比例額度由5%下調至3%)。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時間一般在保修期完成後,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年,如果沒有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該如數返還施工單位保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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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採購活動中,要求中標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是經過政府採購市場長期實踐、被證明行之有效的約束供應商的手段。屬於一種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確保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向中標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有助於約束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督促其誠信履約。

查看招標採購公告可以得知,通常在內容說明中,都會提及履約保證金的繳納。不少採購機構在招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

最後,需要注意區別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一般來自承包方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發包方。質量保證金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關於履約保證金

一、什麼叫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的形式之一,是其目的是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人遞交的用來彌補承包人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廣義上的履約保證金是指與履約擔保的各種形式。

二、啥時交,誰來交,交給誰,必須交?

1、什麼時候交?

中標通知書發放後,合同簽訂前。

注:法規規定合同簽訂是在中標通知書發放30日內前,若約定了履約保證金條款,則為合同簽訂的前置條件,這個條件優於合同中設置的合同生效條件的,

即履約保證金決定於您可不可以簽訂合同,而生效條件是決定您簽過的合同是否有效,兩個概念哦!

2、誰來交,交給誰?

誰來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裡很明確的哦,但是如果由第三方來擔保,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畢竟《擔保法》有更加明確的規定。

至於交給誰?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採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佔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3、必須交?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從操作層面上講最好堅持“儘量不收,儘量少收,儘量非現”因為對於履約保證金的管理可是個敏感的大問題哦!

三、用什麼方式交,交多少?

履約保證金主要有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下簡稱銀行保函)、銀行支票、本票、匯票、現金以及履約擔保書、同業擔保等形式。至於這些金融工具是什麼不用多說,屬於財務的問題,金融機構自然會給你明確的答覆,在此基礎上回答以下問題!

1、現金方式行不行?

一個字“行”,按《擔保法》應該屬於“現金質押”。

2、現金指什麼?

現鈔、銀行匯票、銀行電匯、支票等屬於廣義的現金,招法條例採用廣義現金,政採則採用狹義現金。

3、除了現金方式的其他方式:

除了狹義現金外,廣義現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出具,銀行或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鼓勵非現金(廣義)方式!鼓勵利用金融工具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方式,把投標人從資金壓力裡解放出來。

4、交多少?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總的來說,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價款的10%。不要變相的成為融資手段哦!

四、什麼時候退?

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供應商完全履行合同。對於建設工程,其合同示範文本均有對於履約保證金的退還約定,當前,通常採用的完成後一次性退的做法是不妥的,隨著工程的進展分步約定退付才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對於政採項目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退還問題上應當把握兩個原則“主觀不能拖延,客觀為履約創造條件”。

對於招標文件的製作上,對於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數額、退還、扣除細則等各項條款都應約定明確。

五、什麼情況下會被沒收、扣除?

1,沒收、扣除情形:

招標文件及合同的明確約定情形,無具體法定情形,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在上述兩個退還原則的基礎上,以影響履約為出發點,進行約定。

2、沒收的錢應該給誰?

影響了誰的事就是給誰,基本上是給招標人(採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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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在中標後,需根據中標報價的金額按一定比例交納履約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不是將資金打入招標方的指定帳戶,而是由投標人開戶銀行出具的有擔保性質的擔保函,擔保函的作用就是一但投標人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出現違約情況,給招標方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那麼所造成的損失則由出具擔保函的銀行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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