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嚴懲!


以案釋法 | 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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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10時許,52歲的唐某飲酒之後,在成都市高新區紫荊巷56號院門口,拒不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並妨礙小區院委會工作人員在體溫檢查點的測試工作。接到群眾報警後,當地民警隨即趕往現場, 在處置過程中,唐某拒不配合民警現場調查,並將民警佩戴的口罩扯下,抓傷其面部,民警隨即將其控制。


當日,高新公安分局將唐某刑事拘留,同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2月17日,案件移送到法院,高新法院立即啟動疫情相關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程序,當日立案;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開庭方式,對唐某進行遠程審理。從立案到宣判僅耗時3天。


以案釋法 | 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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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僅危害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更是破壞當前良好的疫情防控管理秩序。


為了震懾、預防涉疫情犯罪的發生,同時也更好地為奮鬥在一線的人民警察、醫務工作者等疫情防控逆行者創造一個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根據該《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案中,唐某在一級疫情響應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最終,經法院審理,唐某某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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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面對疫情,我們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應嚴格執行疫情防控的規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聚集、不傳播、不生亂,增強大局意識,強化責任擔當,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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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律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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