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亲!请点下右上“关注”,咱们今天一起来聊聊抄袭这件可耻的行为。

最近,深圳如意小学副校长胡红梅火了,并且很多报道这位抄袭成性新闻都冠以了“美女”。看了这些新闻,太行读评觉得特别不舒服,才写这篇短文。所以标题上是打了引号的美女。

这位胡校长如果端端正正没有可耻的抄袭门事件,说其是美女还可以。但是你想呀!一个在讲台上向学生侃侃而谈,教导学生不要抄同学的作业的老师,背后,却到处抄袭成性,被人投诉后,还恬不知耻?想想这场景就让人恶心。


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难怪,现在的有些孩子从小就三观有点歪扭,不时网上爆出小学生奇葩作文。就这样下作的还有众多“优秀”称号的胡红梅“老师”,怎么能让还是纯洁心灵的孩子健康成长呢?

胡“老师”也就是长了一个外在的臭皮囊,其内心丑陋阴暗得连潘金莲都不如。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潘金莲再怎么说,她也只是一个居家女人,耐不住寂寞,找了野汉子西门庆,找野汉子西门庆的根源是她跟武大郎没有爱情。而胡红梅校长,不是生活拮据日子紧吧得过不去,只有靠抄袭出书赚钱才能度日?

可再怎么说,胡“老师”你也是为人师表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呀!这样为人师表的胡老师,怎么就成了像婊子一样的“抄袭贼”?其实,若要深究,胡老师比潘金莲还恶劣。像咱们多少码字者,呕心沥血,创作的文章,被人随便搬运,据为己有,就气不打一处来,还投诉无门。


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法律对于大到偷汽车小到偷西瓜都定义为触犯了刑法,是要根据偷盗情节轻重是要量刑的。而这偷盗他人的原创文章,却屡屡得手,并且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偷盗文章的那些婊子们就有恃无恐了。

像著名的“抄级男生”郭敬明,抄袭北京作家庄羽小说,被判罚金后,郭敬明还冤枉地说,罚金俺认,但决不道歉,因为他向庄羽公开道歉,承认自己抄袭后,以后还怎么继续抄袭?所以郭敬明不道歉,法律又不能对他怎么样。这样钻法律空子的抄袭老赖是不是比婊子还可耻?

于是郭敬明继续抄袭,郭敬明这位“抄袭高手”,不像胡红梅这么拙劣的抄袭。郭敬明抄袭动漫情节,改成小说版,这种抄袭就显得更隐蔽。但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只要某个人抄袭了,就纸里包不住火,总能被火眼金睛的网友们发现深挖,掘地三尺。


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因为抄袭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让抄袭贼越来越胆大妄为。众多原创作者的作品,被抄袭后,作者多是采取隐忍的态度,因为打官司太难,胜诉了又怎么样?还不是像庄羽状告郭敬明一样,反而为郭敬明出名加了一把火,让郭敬明更出名,为郭敬明以后进军娱乐圈添了一把火。

如果法律从郭敬明这个抄袭案例开始出个司法解释,以后对抄袭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宣布抄袭者为文化出版界老赖,禁止其以后的任何文字著述不能出版,也不能在网络上传播。并且追加其以前因抄袭的版权收益十倍以上罚没,看咱们今天深圳的胡红梅老师还敢不敢抄袭?

抄袭贼不但没有被禁止从业,反而比以前更火,这是在姑息抄袭者,其实也是在损害抄袭者,当然更受损害的是那些呕心沥血的原创者们,没了原创动力。一个没有原创,没有文化创新的民族,怎么能兴盛复兴,怎么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回望上次,2003年,抄袭贼郭敬明因抄袭不道歉走红,并且成为了一个时代的“流行文化偶像”,赚钱数亿,还成为某官方出版社副总,王蒙老师还牵手他加入了作协,还成为几家卫视的节目“导师”。

这种荒唐至极的文化界怪相,会不会在这次因抄袭走红的深圳胡红梅“老师”身上重演?胡红梅“老师”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抄袭贼郭敬明一样的“文化娱乐人物”?还真说不定,在这个流量就是银子的互联网时代,更是只有网民想不到的,没有那些无耻之徒做不到的。

纵观昨天深圳教育部门公布的对:

深圳教育改革先锋人物、深圳市如意小学副校长、广东青年岗位能手、小学语文名师、著名儿童阅读推广人物胡红梅。

因抄袭,处理的结果来看,这个处理结果简直还是给抄袭贼挠痒痒而已,请看处理公告截图:


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深圳市教育部门这样处理,肯定是有依据的。任何舆论再气氛也不能代替法律。

但是就单独看胡红梅这个抄袭贼抄袭行为,谁不知道,擦边教育,又是有一定名气的老师,抄袭出书很赚钱嘛!胡红梅卖书等收益是不是应该追回?并且重罚?

消费者保护法上是不是有一条,对制假贩假者,处以十倍以上的处罚?那么胡红梅抄袭他人据为己有然后出书售卖或者文章发布的稿酬或者自媒体流量带来的收益,这些算不算造假售假?

如果说造假售假犯法,那么造假售假还只是一种直接的行为;而像胡红梅抄袭然后售卖,这反而是两种不法行为了:一是先偷,二是售卖。就是说胡红梅售卖假冒的原料“文章”都是偷来的,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更加恶劣?


杂谈:对抄袭贼“美女”胡红梅校长,该不该痛打落水狗?


但作为一个公众,没有司法解读权力;但作为一个公众有呼唤司法改革的权利吧!

在此,太行读评呼吁国家司法部门尽快出台一条司法解释:禁止抄袭判决生效后的抄袭者,终身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这样并不是太行读评狠毒,这反而是治病救人,用司法的手段,警告那些怀揣侥幸心理的抄袭贼们,伸手被擒后,悔恨终生。

如果对抄袭贼们不用重典,郭敬明后,还会有王敬明张敬明们;这不深圳出了个胡红梅,胡红梅后还会有王红梅张红梅们。

只有司法对抄袭贼们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那些辛苦创作创新的人们,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和那些抄袭贼战斗,来维护个人的权益。

这更是保护咱们社会的原创性创新动力,得以蓬勃发展的盾牌。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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