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荒燒荒,燒著燒著你就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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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春季

萬物復甦

正是農耕的好時節

部分農民選擇在田地燒荒的方式

減少春耕準備時間

以圖達到節約人力物力的目的

燒荒燒荒,燒著燒著你就慌了!

可是

燒荒真的安全嗎?


近期,全市農村火災高發,每天農村火災起數均達3起以上。經初步統計,最近農村火災97%以上均為燒荒所致,農村火災的多發,給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社會治安穩定帶來了很大影響。為進一步深化冬春火災防控工作,切實加強農村火災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燒荒不慎引發的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日,敦煌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對轄區內三起燒荒引起火災事故的經過和處罰情況進行了通報:

2020年2月14日下午14時左右,月牙泉鎮合水村1組發生火災,敦煌市特勤消防站接警後迅速反應,到場後全力撲救,於17時29分撲滅,無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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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轉渠口鎮漳縣村3隊發生火災,16時48分敦煌市莫高消防站到達現場,火勢正處於猛烈階段,起火物為柴草,17時23分火災撲滅,無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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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15時43分,莫高鎮竇家墩村6隊發生火災,敦煌市特勤消防站出動2臺水罐消防車、10名指戰員到場處置。火災燒燬(損)賀某武家樹木,付某碩家地內柴草,現場無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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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調查詢問,這三起火災均系村民不慎燒荒,引燃周圍可燃物,火勢失控所致。消防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三起事故的責任人進行了警告處罰。並將處罰結果以文件形式下發各鄉鎮,希望各鎮對此類事故要引以為戒,深刻吸取教訓。在火災多發季節及時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實柴草清理措施,在全村範圍開展巡查,嚴格制止各類燒荒行為和大風天氣時亂倒爐灰和焚燒垃圾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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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是火災多發期,特別是春耕期間,農村露天堆放柴垛,野外用火、燒荒、燒秸稈等行為,讓火災發生幾率隨之增加。大部分村民安全意識薄弱,消防安全知識匱乏,對燒荒的危險性認識不夠,是造成春季果林火災多發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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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荒有哪些危害?

No.1

汙染大氣環境


剛收割的秸稈尚未乾透,經不完全燃燒會產生大量氮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碳氫化合物,在陽光作用下還可能產生二次汙染物臭氧等。焚燒秸稈時,大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三項汙染指數達到高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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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危害身心健康


秸稈焚燒產生的煙霧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學氧化劑和懸浮顆粒等物質。當可吸入顆粒物濃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對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較大,輕則造成咳嗽、胸悶、流淚,嚴重時可能導致支氣管炎發生。秸稈焚燒區域、時段均相對集中,大量煙霧對中老年和兒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響,對嬰幼兒尤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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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威脅交通安全


燃燒秸稈形成大量的煙霧,使能見度大大降低,可見範圍降低,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運輸。在交通幹線兩側和機場附近,這種影響尤為突出。

鐵道邊“燒荒”危及著鐵路運行安全。“燒荒”所產生的火苗和煙霧竄進鐵路防護網,對運行中的列車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火焰產生的高溫還容易破壞線路兩側或者線路上空的鐵路通信、信號和供電設備。“燒荒”所產生的煙霧直接影響機車駕駛人員瞭望,威脅鐵路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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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火災隱患重重


春耕時期,氣候乾燥,大風天氣集中,降水稀少,是起火的多發時期,倘若燒荒時用火不慎,很容易引發火災。秸稈焚燒,極易引燃周圍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莊附近,一旦引發火災,後果將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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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

破壞土壤結構


農作物秸稈中不僅含有大量纖維素、木質素,還含有一定數量粗蛋白、粗脂肪、磷、鉀等營養成分和許多微量元素。在田間焚燒農作物秸稈,僅能利用所含鉀的40 % ,其餘氮、磷、有機質和熱能則全部損失,而且焚燒秸稈使地面溫度急劇升高,能直接燒死、燙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響作物對土壤養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響農田作物的產量和質量,影響農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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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1.公民焚燒個人或他人田間、路邊、地邊、村邊、渠邊、坑邊等農作物秸稈,造成大氣汙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2.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對於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故意焚燒地裡的秸稈、垃圾,不慎引起火災,引起火勢蔓延,給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險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給予行政處罰。

5.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過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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