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全球多地发现疫情,各国采取措施加强出入境检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扩散至国外,日本、泰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已经发现疫情。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防止病毒的进一步跨境传播,各国采取措施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泰国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在素万那普、廊曼、清迈、普吉等机场加装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加强对旅客的检疫力度,并对出现发热或其他疑似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症状的旅客进行隔离治疗。日本东京、大阪、长崎、静冈等多地的机场检疫站都张贴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海报,并加强外国人入境检疫,严格进行体温测量。菲律宾的机场和港口设有多台体温扫描仪,对来自中国的旅客进行重点检测,如果旅客体温高于36.5℃,将被带至检疫局做进一步检测,如果旅客发烧并伴有呼吸道症状,则将被送往菲律宾热带医学研究所观察。

  与此同时,我国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要求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鉴于目前疫情严重,建议各位读者自行居家隔离,避免外出或出境,如因工作需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外出或出境,应当配合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检验检疫,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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