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犯了另一個未成年人的權利,法律會保護受侵犯者的權利嗎?

蘇濁清


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是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同樣按照法律規定是要處罰的。因為憲法規定第五條中一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包括兒童) 第三十三條規定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特權,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規定並沒有把兒童行為排列在外,所以,兒童犯罪違反法律規定同樣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刑法規定,兒童犯罪同樣應該承擔責任,被追究犯罪行為責任。 少年兒童保護法保護的是合法少年,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少年。如果保護違法犯罪行為少年就和憲法法律規定相牴觸,就變成了一部違反憲法規定廢除的法律規定。保護違法犯罪少年應該是一些人理解法律規定錯誤問題。法律規定本身並沒有錯誤。


努力的殷律師


這個問題問得好!

這正是一題兩面。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現在一個快14歲男孩殺死了一個10歲女孩。那麼問題來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怎樣實踐?

當然,是保護被殺害的女孩了!從刑法上講,該追究殺她的罪犯的刑責!

但是,殺她的是不滿14歲的人,按刑法未成年人不擔當刑責,又不能對他追究!

從邏輯上說,這似乎有點講不通了。

難道人類的智慧就被這樣一道年齡線~僅僅是年齡線橫亙面前而無可奈何的看著而無計可施嗎?

國外都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殺人,除了看年齡外,還有:

特案例外追究刑事責任(英國就舉國上下刑法追究了一個10歲男孩殘忍殺人犯);

還有一個是心智評估。就是評估達到超過年齡,就按成年人所犯罪行進行懲治。

本案這個男孩由強姦到殺人犯罪的心理預備、殺人手段的殘忍、事後的反偵查做法是否超過了其實際年齡呢?

對於殺人的未成年人,我們是否可以進行參考與借鑑呢?



光明嶺


不管多大年齡,殺人必須償命!小小年紀就敢殺人,這樣的東西留著也是禍害,不如殺之!所以,刑法當改!只要有足夠的獨立思維能力和攻擊能力,手段殘忍,殺人性命的,就當殺之!現在的孩子發育成熟的早,只用年齡衡量已不客觀,故必失公正!

你看現在的一些初中生、高中生,到哪裡根本沒個學生樣子,大喊大叫,滿口髒話,為所欲為。打架鬥毆,校園欺凌,令人髮指!今更有甚者,居然用磚頭連續狠砸老師頭部,致老師昏迷入重症監護室;十三歲,竟敢殺人性命,還裝作若無其事!等等,等等!像這等宵小之輩,邪惡之徒,無論大小,都絕不可留!留下,就是禍害!所以,請不要唱高調,站著說話不腰疼!


突泉淡淡若水


任何法律,無論那個國家都是保護守法者的,如果你顛倒了,那你這個國家就會變的很瘋狂。


文成武衛


我的答案是,其中一個未成年人都已經死了,這時候還拿未成年人保護法出來說事兒不是很搞笑嗎?其實簡單的想,這根本不需要考慮的,兩者都是未成年人,直接拋除保護法,用同等的刑法去解決。另外,殺人償命,憑什麼他殺了人不用死,他是未成年人,女孩兒不是年紀更小的未成年人嗎?我覺得我的答案簡潔又中肯,支持的頂上,必須死刑。


桃源秘境


毋庸置疑的告訴你,未成年人侵害了另一個未成年人的權利,法律必然保護受侵害者的權益,只是有些特殊案件只能從民事角度進行維護,原因在於:

第一、按照現行的《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觸犯刑法規定的罪名的,依法不予追責,14週歲-16週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第二、儘管法律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年齡的區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責任關於侵權責任當中並沒有規定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相信提問者還是因為最近發生的13歲男生殺害10歲女生的事情卻因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來發出的問題,儘管目前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確的免責規定,但是不得不說民事賠償這一塊其也無法逃脫相關的責任,其次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懲處的問題目前也在熱議當中,不排除今後對於未成年人進行區分保護的可能。


麋鹿說法


任何法律的制定,首先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脫離了公平的原則,那就是罪惡的幫兇。我們都知道,制定法律的目的是懲惡揚善,制止罪惡而弘揚正義,假如一部法律的實施過程,最終使壞人逃避了懲罰,而正義承受羞辱,這樣的法律遲早要受到正義的鞭韃和唾棄。


倚夢閒話63233292


我很同情你!對小男孩的父母做法我非常的憤怒,卑鄙無恥到幾點了吧!這件事換作誰都無法接受,

殺人慘命,欠債還錢絕對要付出法律代價,這小畜牲殺了人就像沒事一樣!最可悲的是這男孩的父母還護著,,,

我希望法律要對這父母嚴懲,堅決不能讓他們在生孩子,生孩子就是對國家的禍害,你生出來的孩子就是禍害別人禍害國家,你對國家有什麼好處!中國十三億人不缺你生孩子,我希望男方父母立馬給我滾出中國,為什麼我這樣說,,,你想想你生的孩子沒教育好!是個殺人惡魔,才十三歲

這孩子錯在哪裡,就錯在這卑鄙又無恥的父母身上,這對狗男女能生出人嗎???不就是畜牲嗎?不就是狗嗎?到處咬人!!

這幾天我手機上總看到這新聞,看的我火冒三丈,氣死了我,,真想揍這一家人畜牲我很同情你!對小男孩的父母做法我非常的憤怒,卑鄙無恥到幾點了吧!這件事換作誰都無法接受,

殺人慘命,欠債還錢絕對要付出法律代價,這小畜牲殺了人就像沒事一樣!最可悲的是這男孩的父母還護著,,,

我希望法律要對這父母嚴懲,堅決不能讓他們在生孩子,生孩子就是對國家的禍害,你生出來的孩子就是禍害別人禍害國家,你對國家有什麼好處!中國十三億人不缺你生孩子,我希望男方父母立馬給我滾出中國,為什麼我這樣說,,,你想想你生的孩子沒教育好!是個殺人惡魔,才十三歲

這孩子錯在哪裡,就錯在這卑鄙又無恥的父母身上,這對狗男女能生出人嗎???不就是畜牲嗎?不就是狗嗎?到處咬人!!

這幾天我手機上總看到這新聞,看的我火冒三丈,氣死了我,,真想揍這一家人畜牲


用戶491276777276


殺人償命,這是千古定律,不能因為是孩子就可以免於死刑,那死者怎麼安息? 如果是以大欺小,而且有凌辱異性的意圖,說明已經“早熟了”,不是什麼不懂,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正當的,對人家有危害,但卻放縱任性非幹不可,那就是帶有故意的、惡意的傷害性質,對於這種不道德的,或者說是違法行徑,必須要進行等價嚴懲,不能分年齡段,這才叫法律公平! 否則,保護的對象豈不是成了強者? 況且,那弱者是受害人,而且已經死去,生命都沒有了,用什麼能夠補償? 只有依命抵命是最好的結局。


潘茂生書法文化研究


關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與犯罪的法律問題,看了白巖松主持的新聞1+1節目,也看了其它相關案例、報道與評論。

筆者發覺,不少專家學者走進了進退兩難的困境。以下談談個人的觀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這裡適合所有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哪怕不到10歲實施刑事民事犯罪,就必按《刑法》與《民法》辦罪,監護人與孩子理當知道法律無情,沒有“不知不為過”。

要麼犯罪人接受懲罰,要麼受害人不受保護。二者必居其一,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如果孩子無力承擔後果,監護人就得代為受過與代為補償,子債父償,天經地義。

用公共資源給予法外開恩,其實就是懲罰全體納稅人,讓納稅人背黑鍋,這不公平。

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只是保護他們不被受傷害,不是保護他們免於懲罰。

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屬於生理學因素上的弱勢群體,特別容易受傷害,理當得到法律保護。

但是,法保護兒童不受傷害,絕不意味著,保護兒童犯罪可以免於或減輕懲罰。

如果一個10歲的兒童,因無知而縱火燒了別人的房子,他就是縱火犯,就得坐牢,監護人賠償損失並支付勞教費用。

“有罪必罰”與“挽救失足”是兩碼事

有專家稱“要拯救失足兒童,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要減輕懲罰”——這是偷換概念。

請注意:“有罪必罰”與“挽救失足”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主題。前者是法律範疇,後者是道義範疇,不可混為一談。

如果孩子是殺人犯,就得判處死刑,也就根本不存在挽救失足。

如果孩子是強姦犯,也罪不至死,該重罰則重,該輕罰則輕,至於挽救失足,另當別論。

結論:

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只適用於不被傷害的受保護權,不適用於傷害他人的處罰減免權。

這樣才可能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理協同一致,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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