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被強迫寫下的,有效嗎?記住!這5種借條法院都是不認可的

《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自願簽訂合同,否則合同無效。 那麼對於借據來說,如果被迫寫下的借據,它是否還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我們可以把欠條看作是一個簡單的貸款合同,而欠條是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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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寫下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益?

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是被迫的情況下寫下的借條,那麼這借條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擱置欠條,也不用負責。必須指出的是,如果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被迫,很可能會敗訴。

《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如欠條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則視為無效:

1、一定是內容能夠證明存在債務的事實,即借條上應有明確的債權債務人、借款時間、金額等必要要素。

2、必須是真正意思。也就是說,如果期票是,雙方必須採取平等,自願的​​條件下進行。

3、借條的內容的取得過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習慣。

被迫寫借條怎麼辦?

1、受害人應在受強迫情況結束之後儘快發出警報,屆時可能涉嫌有敲詐行為,報警過程的結果可用作解除債務債權之間關係的證據。

2、可以行使撤銷權,但要求申請人在一年的時間內解除法院或仲裁機構,還需要提供的證據表明,證明自己是被迫寫下的欠條。

3、如果對方起訴“還錢”,則可以積極應訴,那麼首先要求對方就實際支付了的借款作出舉證,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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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證被強迫寫下借條?

1、被逼迫寫下欠條後,要及時報案留底,報警記錄可以作為自己的證據。

2、嘗試與對方溝通,並找到第三人作證,證明自己是被迫的。

3、與對方聯繫時攜帶便攜式錄音錄像設備,遇有脅迫時及時取證。

法院認定被脅迫寫下借條有哪些因素?

法官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當事人雙方的陳述和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警察局留存的報警記錄

如何寫借條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使借條具有法律約束力,它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應當寫明;

2、寫下貸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

3、貸款期限應當明確說明,包括貸款的開始和結束日期以及貸款的確定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日期;

5、貸款利息應當寫明,年息或者月息應當寫明,並約定貸款利息總額(含文字和數字金額)。雙方同意,他們可能不同意利息,這是一個免費的貸款在這個時候;

6、貸款還本付息的日期、日期和支付方式;

7,應有本人的簽名,指紋或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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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

1. ”過期”借條。 ”過期”的意思是訴訟時效已經過了。 正常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有3年的消滅時效,過了3年,法院不會支持這種關係。 但在兩年內,只要債權人提出過要債,訴訟時間則就可以重新計算。 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他們曾多次向對方借款,那麼消滅時效還沒有到期,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從賭桌上借出一張字條。事實上,賭博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以法定借方的形式掩蓋了法律的本質,這種借貸關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以收取會員費讓他人打下的借條,雖然名義上是借款,但是實際上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是不正常、違法的,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4、撕碎的借條。 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缺陷,其效力不能等同於原始書證,可信度低,不能作為判決的定案依據。

5、複印件。如果只持有借條副本,則不能用原件核對貸款的真實性,如果被告不認可其作為證據,則法院不予以支持。

借條的簽署必須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借條的成立是要以實際借款交付了為主你,是要實際發生了借款行為。所以,當受脅迫寫下借條,建議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證據證明貸款的實際交付,如果對方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對己方也是比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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