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終本可以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限制嗎?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了可以終本的實質標準和程序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簡稱“《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終本應當符合“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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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黃志佳(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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