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記住:拆遷時村委會不具備這些權利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因為集體土地的歸屬於集體所有,因此一旦發生徵地拆遷等糾紛,村委會往往會發揮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時候,會出現由村委會實施開展徵地事宜,或者是代被徵收的農民簽訂徵收補償方案的情況。

農民記住:拆遷時村委會不具備這些權利

那麼村委會在徵地拆遷中,究竟有什麼權利?能否代替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方案,領取補償款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1、村民委員會無權組織進行徵地拆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權進行土地徵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鄉村建設許可證和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鄉、鎮政府具有一定的權力,但是無論如何村委會是沒有職權進行的。所以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村委會要求進行土地徵收的,則是違法的。

農民記住:拆遷時村委會不具備這些權利

2、村民委員會無權批准進行土地徵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因此,土地徵收審批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被徵收土地的不同類型,需要進行不同的審批手續。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進行審批的。

3、村民委員會無權私自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現實中為了推進土地徵收進程,村民委員會隨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顯然是違法的。收回土地使用權,必須在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的情況下,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農民記住:拆遷時村委會不具備這些權利

4、村民委員會無權代替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因此,土地被徵收時,除非有被徵收人委託,否則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代替被徵收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

5、村民委員會無權私自、隨意分配徵地補償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般都不是直接發放給被徵收村民,而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如果村民放棄安置,安置補助費直接發放給該村民。

農民記住:拆遷時村委會不具備這些權利

但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儘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村民委員會可以對補償款隨意分配,而是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要劃清村民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員會無權進行土地徵收、代替被徵收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以及隨意分配徵地補償款。因此如果在實踐中,遭遇村民委員會做出超出其職權行為的情況,應當及時阻止,並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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