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建築物倒塌誰該承擔責任


建築物倒塌誰該承擔責任


1.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的認定

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他責任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第一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

(1)《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後半段規定的追償權問題,是指因為勘察、設計、監理等環節的原因造成倒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也應首先向受害人賠償,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建築物倒塌誰該承擔責任


3.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例如第三方施工導致房屋倒塌,比如隧道挖掘、地鐵修建等,或者醉駕撞擊房屋、犯罪毀壞房屋等。

4.房主或承租人違規裝修、野蠻裝修

房主或承租人違規裝修、野蠻裝修導致房屋倒塌,則應由房主或承租人承擔責任,其中房主對承租人的野蠻裝修疏於管理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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