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母親去世後,父親沒有經過兒女的同意下把房產證改成自己的名字,這樣做合法嗎?

開在天空中的雪花


“肯定不合法”。

依我之見:我國現行《繼承法》明文規定一一公民去世後,如果去世前未留下“遺囑”的,其所留下的遺產依法就必須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處理遺產。而本案例所述母親去世後,父親卻將房屋過戶在自己一人的各下為什麼不合法呢?因為根據《繼承法》之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夫妻丶子女丶父母。而本案例中對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房屋,“妻”去世了,該房產依法應當由“夫”分得該房一半的房產,而去世“妻”的另一半份額,依法應當由女兒與父親各佔50%的份額。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其“父母”也有資格分割“妻子”這一半份額的房產份額。

那麼,怎麼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呢?

依我之見一一首先父親應當在其“妻子”所留遺產(含該房產)與女兒,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的話共同協商一遺產處理清單幾方共同簽字,對該房產的處理應當由父親在房管部門辦理過房登記時,新的房產證除房主過戶在父親名下以外,還應當將“女兒”或健在的妻子的“父母”均應列入該房產產權“共有人”,或者共同尋求房產評估機構對該房的價值進行評估,由“父親”對女兒或妻子的父母按份額以現金補償。這樣處理既合法,又化解了父女之間,以及與與岳父岳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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