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315」“洋碼頭”APP不履行7-10天到貨承諾 申請退款遭拒

在線投訴:本人於2月12日通過洋碼頭購買3M N95口罩四盒共計1312元,通過網絡支付一次付清。訂單號分別為:1194445857 、1136475857。

因國內疫情嚴重口罩緊缺,故選擇海淘,在詢問商家抵達北京時效時,商家承諾7-10天可以送至國內,且本人與商家反覆確認,洋碼頭在商品頁面標題中明確寫明加拿大特快7-14天送達,2月12日疫情已經蔓延,中加航班削減,航運遲緩,洋碼頭在明確知曉物流環境的情況下做出時效承諾7-10天送達。下單之後一直至3月3日物流無更新進展,期間多次詢問商家客服告知貨物未上飛機,而詢問洋碼頭客服卻告知2月22日貨物已經抵達北京,物流信息混亂,目前物流在3月3日顯示貨物還在航空運輸中,但是洋碼頭出示的物流承運航班海航HU7976已經在北京時間3月4日下午14點抵達北京且落地,至今不知貨物究竟在何處,已經嚴重耽誤北京3月初復工的迫切防護需求,打亂了復工計劃。在洋碼頭客服和商家客服均無法給出貨物物流真實信息和時效的情況下提出退款,但洋碼頭以疫情影響不可抗力為由拒絕。

「315」“洋碼頭”APP不履行7-10天到貨承諾 申請退款遭拒

依照民法不可抗力中不可預見性,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洋碼頭在2月12日作出時效承諾時應該主觀清楚全球航運遲緩,且2月12日中加航班削減已經持續一段時間,對於簽訂訂單後因為疫情干擾國際物流的不利情景洋碼頭應該主觀預見,也真因為對物流的擔心,消費者才在售前一再諮詢時效時間是否可以保證,均得到肯定答覆。故本人認為不適用該免責理由。洋碼頭故意以特快7-14天送達國內為宣傳,吸引客戶,且在平臺諮詢時做出承諾7-10天可以送抵北京促成交易,洋碼頭以疫情為商機,以非常時期的時效作為宣傳吸引成交,事後又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規避責任。

煩請貴平臺監督洋碼頭合理處理售後,如洋碼頭認為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煩請洋碼頭給出法律解釋,否則本人不予認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