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溫州炎亭發現一塊清代官禁碑,記載了當時漁民捕魚以及生活狀況

​日前,筆者在網上查閱楊思好先生所編著《蒼南金石志》目錄發現書中收錄了一張溫州炎亭清代嘉慶年間“奉憲永禁”碑拓,如獲至寶,毫不猶豫地支付萬某平臺五毛錢下載這頁碑拓便於仔細研讀。

在溫州炎亭發現一塊清代官禁碑,記載了當時漁民捕魚以及生活狀況

奉憲永禁官禁碑

傳言此禁碑早先立於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炎亭鎮沙灘礁岩旁,後移至炎亭鎮西沙村土地廟內,不過早年筆者生長於斯卻不知廟中存有此禁碑,故而至今未曾見過禁碑實物,不知此禁碑如今是否安然無恙?禁碑一事源自古代中國法制鏤之金石傳統,大致可分為三類,即頒宣聖旨敕諭的皇禁碑,傳佈地方公文的官禁碑,及公示鄉約行規的民禁碑,在地方法律秩序建構中各有特定的功用。從碑文記載內容分析,炎亭清代“奉憲永禁”碑禁屬於官禁碑,亦具備禁止性規定和違禁罰則兩個禁碑要件。碑文共計366字,缺失6字,碑拓所示碑體中間斷裂,書刻字體為楷書,文字清晰。

奉憲永禁

特授浙江溫州府平陽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趙①,為生計攸關事。

據炎亭埠漁戶柳元壽、鄭必雲、鄭昌雲、黃金永,朱朝庚、□□□、戴包春等呈稱:切身等住居海埠,以漁為活,指置船隻赴縣結保,請領船照沿途捕捉魚蝦,朝出暮歸,以活生命。

乾隆五十六年朱②憲任內,因恐漁民被盜據劫,每逢十月諭令高擱漁船。適嘉慶十四年十月間,汛兵□□□具稟,漁戶彭世印等不遵高擱。仰蒙周③憲府念沿海窮民以漁為生,情實堪憐,每逢冬令仍準採捕,詳請遵憲批准在案。

現在四海清寧,且身等漁船有底無蓋,只可就近沿途捕捉活生,朝出夕回,非蒙電憐④,冬令一日不捕,一日不活生計,準賜示遵,免致生機被絕,則全地沾德不休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漁戶知悉,爾等漁船既在沿途採捕,朝出暮回,自可循照詳定之案,每屆冬至仍準出採,以資生計,但須隨時歸埠,毋許遠出外洋。倘敢不遵,一經察出或被該管旂埠指名稟縣,立即即案究辦,決不稍寬,各宜凜遵毋違。特批示。

嘉慶貳拾貳年拾貳月 日給

清代“奉憲永禁”官禁碑記載了清代炎亭漁業以及漁民艱辛生活的大致狀況。清嘉慶二十二年(1817)炎亭柳元壽等多位漁民就出海捕撈活生之事呈請官方批准船照。由於清代中期海盜蔡牽之流未靖海禁正嚴,為防止沿海漁民勾結海盜團伙,從乾隆五十六年(1791)起,官府規定所有出海漁船實行早出晚歸,禁止遠出外洋夜不歸埠,且每年十月之後停止出海捕撈。但是漁民生活物資來源主要依靠每日捕撈所得海鮮,如漁民一天不出海家中就將面臨斷糧斷炊的境地,尤其是每年十月起不準出海捕魚,漁民不僅沒有海鮮可以活命,天天餓得前胸貼後背,人人營養不良,瘦不拉嘰,而且漁課等稅依然分文不少,漁民日子可謂是雪上加霜,比黃連還苦。時至嘉慶十四年(1809)汛兵向縣府稟報有少數炎亭漁民不再遵守十月之後禁海規定,是年海盜蔡牽團伙被清軍李長庚部將福建提督王得祿、浙江提督邱良功合兵圍攻全剿於浙江台州漁山外洋,鑑於海盜靖四海清寧,官府體恤漁民冬天吃不到海鮮的痛苦心情,特批推取消十月起禁止出海捕撈規定,以使偏遠地方的可憐漁民得以享受浩蕩皇恩。但是官府依然規定出海漁船實行早出晚歸,不準遠出外洋,夜不歸埠,一旦發現違禁者立即查辦。

註釋

① 趙:趙宜馨,號達庵,江西廣昌人,清嘉慶十八年任平陽縣知縣。

② 朱:朱泰曾,字履豐,江蘇吳縣人,清乾隆五十一年任平陽縣知縣。

③ 周:周鎬,字懷西,號犢山,江西無錫人,清嘉慶七年任平陽縣知縣,十四年再任。

④ 非蒙電憐:此句有人解釋為承蒙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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