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父頂子罪”命案獲刑者喊冤20年 最高檢已調卷正審查

1998年歲末,溫州市甌海區永興鎮大塘村下垟街753弄內發現一具男屍。警方確定是他殺案件。這起浙江溫州“父頂子罪”離奇命案,獲罪者範茂珠等人已刑滿,堅持“喊冤”20年。紅星新聞此前曾對案件進行報道,引發社會關注。

今年4月15日,範茂珠的代理律師彭新林向最高檢遞交了範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請求最高檢對此案立案複查。5月28日,最高檢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範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已收到,正在審查中。

溫州“父頂子罪”命案獲刑者喊冤20年 最高檢已調卷正審查

↑範茂珠在家裡的老房子前

日前,彭新林對紅星新聞記者說,範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遞交至今已過半年,尚未收到回覆,最高檢也未詢問範茂珠本人。“審查刑事申訴,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作出審查結案或者立案複查的決定。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彭新林解釋,這是《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中對辦理期限的要求。

11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此案疑難複雜,承辦人目前已調取相關卷宗,案件正在審查之中。

案情回顧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在1998年的最後一天清晨,離范家房子幾百米遠的下垟街753弄內,路面上有一具男屍。當地派出所接到村民報案後趕赴現場,確定系他殺案件。很快,警方認定范家有行兇嫌疑,范家老房子系案發“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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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家的舊房子被周邊的高樓圍著

溫州市檢察院在1999年2月10日,對範德勤(範茂珠的父親)批准逮捕;在2月10日和4月2日,前後兩次對範茂珠不批准逮捕。4月23日,範茂珠被取保候審。

1999年12月6日,潘某某被害11個月後,溫州市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是範德勤用尖刀猛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範德勤用三輪車拋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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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茂珠和哥哥在死者潘某某屍體被發現的地方

一段溫州當地電視臺對此案報道的節目視頻顯示,經過一天的審理,合議庭以為,不能做出有罪的判決,案件仍有疑點,裁定準許檢方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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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對於檢方的指控,範茂珠予以否認稱,根本沒有這回事。視頻截圖

2000年10月,溫州檢方再次將此案公訴至法院。不同的是,檢方這次認定系範茂珠持刀捅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範茂珠與父親一同拋屍。

起訴書還提到:事後,範茂珠、範德勤、範素芬、陳鍾興在范家密謀,約定由範德勤替範茂珠頂罪。

2000年11月,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範茂珠無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範德勤、範素芬、陳鍾興三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

宣判後,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3月21日,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了他們的上訴請求。之後,範茂珠的家人替其申訴。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院決定再審此案。浙江省檢察院閱卷審查意見認為,雖然本案客觀證據相對薄弱,被告人供述前後變化大,各被告人供述之間細節差異多,但是本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原判定罪準確,量刑基本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8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維持了原審判決、裁定。

2016年9月11日,浙江省檢察院認定,範茂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紅星新聞記者高鑫 趙倩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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