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泳池裡的水乾不乾淨都不會消停,八百年也砸不完的“藥檢血樣瓶”

一個瓶子居然能夠引發如此大的風波,就像一粒石子投下激盪起了千層巨浪,濺了所有人一臉水,包括我這個好奇圍觀的吃瓜群眾。

關注孫楊藥檢事件已經很久了,我想努力找到真相,還給孫楊一個清白。

後來我發現,是我想多了。

清者自清,一個人本身的清白並不需要誰來找還,也不需要任何人堅信,包括他自己。

我堅信我的清白”,這句話是有問題的,說這句話的人語文沒有學好。

應當換作“捍衛”,誓死捍衛

所以,我將誓死捍衛孫揚的清白,我要拼死保衛我的祖國!

好吧我又想多了。

作為一個小人物,當然也有好奇心,其實我只是想知道孫揚當時有沒有使用違禁藥物,可惜真相的聲音就像那一個被砸碎的藥檢血樣瓶。

所以我放棄,我退出關注。

我不大懂體育法,也不是藥劑專家,我沒有那個能力,我操不起這個心。

但當真相不再重要,事情就會變得搞笑。

那一錘,這一槌

那一錘砸出了八年禁賽,這一槌敲掉了我的門牙。

是以此時嘴不兜風,腫麼判的特麼這是?

我一直以為國際法庭從來不開國際玩笑,這一次我也只能徹底認栽,我一直以為法官大人是在審判違禁用藥,在此請原諒我的孤陋寡聞。

泳池裡的水乾不乾淨都不會消停,八百年也砸不完的“藥檢血樣瓶”

罪名就是暴力抗檢

而這個所謂的暴力抗檢,就是說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機構規定2.5款(以任何形式干預興奮劑控制)

且不說“暴力抗檢”這一絕不專業的話題詞彙,我想這一“罪名”通過通俗易懂的話來正確解讀應該是:我委派檢查人員去檢查你——你不配合檢查人員的檢查——損壞證物從而影響司法公正——所以我判定你有罪禁賽八年

孫楊一臉委屈抗議,說你委派的檢查人員有問題,所以我才拒絕配合檢查。

法官大人說,無論我委派的檢查人員有沒有問題都不能成為你抗檢的理由,尤其氣人的是你還故意搞壞了我的藥瓶——

打住。

我想說法官大人我認為您老人家在審理這一案件之前似乎是有兩個案子忘記了處理,第一個案子先搞清楚檢查人員的問題究竟能不能夠成為抗檢的理由,第二個案子是再去審理你委派的檢查人員到底有沒有問題。

就比如說孫楊砸碎了你家的藥瓶,你可以判定他有罪,但你總要先問問他動手的原因吧?還有你家的藥瓶為什麼會出現在他的手裡,你總得先去仔細回想一下吧?

法官大人搖頭,說無論如何,他砸碎我家的藥瓶乃是鐵打的事實,他砸我家藥瓶,我就判他有罪!

好,我說:請問法官大人,假若我此時一刀砍掉你的狗頭,你認為我有罪嗎?

法官大人面色不豫,法槌舉起——

好吧注意文明用詞,所以我又這樣說道:請問尊敬的法官大人,假若你半夜持槍闖進我家,無故就要把我射殺,這時我再一刀砍掉你的狗頭,你還認為我有罪嗎?

啪!

休庭。

我曾以為普天之下道理最大,大過任何情理法理,但是法官不講道理,法庭之上只講證據。

關鍵的問題是現在唯一至關重要的證物“藥檢血樣瓶”已被銷燬,從而使得法官無法認定孫楊當時是否服用過違禁藥品的事實,於是矛頭便就指向了他及他的團隊銷燬證物的行為——

真相不再重要,至少此時此刻。

舉個例子,一戶人家半夜裡丟失了一頭牛,恰好一個小偷白天去扒過他家的牆頭,而且被失主的左鄰右舍同時看到,於是警察就找到了這個小偷。

泳池裡的水乾不乾淨都不會消停,八百年也砸不完的“藥檢血樣瓶”

警察說,牛呢?

小偷說,我沒有偷。

警察說,牛在哪裡?

小偷說,我沒有偷牛。

警察說你說你沒有偷牛,那你白天又去扒人家牆頭?踩點兒去了是吧?

小偷說我是踩點兒去了,我也承認我確實扒過那家人的牆頭,但我就是沒有偷牛。

一句話,打死也不認。

警察並不知道這頭牛是不是這個小偷偷的,警察只知道這個小偷以前曾經偷過一頭牛,警察想要知道這頭牛是不是這個小偷偷的那麼就只能找到這頭牛,可問題的關鍵就在於這頭牛消失了

泳池裡的水乾不乾淨都不會消停,八百年也砸不完的“藥檢血樣瓶”

於是警察把小偷送上法庭,讓他接受法官的審判。

第一個法官說,我認為此人盜竊罪名不能成立,因為沒有證據,法庭只講證據。

第二個法官說,此人盜竊的證據雖然沒有,但是此人踩點兒行為的本身已經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搞得人人自危,影響精神文明,所以我定要重判此人我就判他八年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第二個法官說了算,因為他是主審法官。

這樣的判決結果小偷當然不能服,他說踩個點兒你就判八年,要我偷了牛你又判幾年?

三年。

好吧牛是我偷的。

併案處理,加判三年。

啥?

判刑十一年,踩點兒加偷牛。

為啥?

以儆效尤。

……

好吧我錯了,其實我沒偷。

作偽證,加三年。

什麼情況?你有病吧?

蔑視法庭,辱罵法官,再加六年有期徒刑。

臥槽!

說髒話,又三年。

行,算你狠,我不說話了行吧?

裝啞巴,三年半。

…………

得,我服了,矮服了幼!我是心服口服,五體投地佩服,我看你不如直接給我改成無期得了。

這個建議很好,本官予以採納~~

小偷冤屈至死。

………………

無論如何,衍生的罪名總不能大過罪名的本身,就像你要審視過程就不能越過結果。

法官秉持著律法,代表著公平公正,審視眾生。

眾生違法,法官判決。

而律法依據眾生的意志形成,法官作出判決如若不能服眾,即為違背眾生意志,即為違背法律精神。

法官違法,誰來判決?

法官自也眾生之一,必須也要遵紀守法,所以還是律法。

所以還是眾生。

好在還能上訴。

這一次,我舉雙手雙腳,百分之一百二支持孫楊!

有理走遍天下,再多官司不怕,為了公平正義,邁著堅定步伐——

打!到!底!

泳池裡的水乾不乾淨都不會消停,八百年也砸不完的“藥檢血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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