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後,直接走人了,按照制度一個月交接完才能離崗,該如何處理?

職場三哥


這種事情我認為是可以對員工處以一定的工資扣罰的,但這樣做必須有理有據且依法執行才可以,否則貿然扣員工的工資可能招致投訴,對公司不利。因此,最終的處理意見只有兩種,要麼是扣工資,要麼是一分錢不扣。詳細解釋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轉正的員工要辭職,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如果員工沒有遵照法律規定辭職,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賠償公司相關的一些損失。這些損失包括如下四方面的內容:

  • 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具體到你們公司,就需要你們計算清楚當初招錄這位員工花費了多少招聘費用,然後按照這個費用從工資中進行相應的扣除。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該員工直接通過你們公司門口的招聘信息求職進來的,那麼就不能扣這部分費用,因為公司並沒有因為招收該員工產生費用。

  • 公司為該員工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記住,這裡的培訓費用必須是公司外派員工出去學習併為其支付了金錢,才可以減扣的。公司內部的培訓不能扣工資。

  •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切記,此處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是因為辭職走人導致的實實在在的損失,想要扣這個錢,必須拿出證據才可以,光憑估計和猜測是不行的。

  •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一塊就看合同裡面怎麼約定的,如果合同有約定,且約定合理,那麼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扣錢。

總之,從法律規定方面來看,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後就直接走人了,公司是可以扣除諸如招收錄用該員工產生的費用、為該員工提供專項培訓的費用、該員工違規走人給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但是扣這些費用有前提條件,那就是你們公司必須有相應的確鑿證據才可以,不能隨便扣工資。

從公司制度來看,如果你們公司的制度規定員工提辭職後直接走人就要扣除工資的話,那麼你們公司就可以按照制度規定的扣罰金額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你們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員工辭職直接走人要扣錢的事,那麼即便員工就這樣走了,你們也不能扣他的錢。

總之我的建議就是,你們公司可以先行按照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制度規定員工的這種行為可以扣錢,那就以扣錢處理。如果制度沒有規定可以扣錢,那麼我建議你們就算了,還是給員工結清工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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