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非吸”“集资诈骗”2019各种暴雷之 贪念

过去的一年,p2p和某行业公司暴雷事件必须是大家关注的,而且这些事件相信在国家越来越严格的金融监管和各方面的严格监督下会继续上演。每次庭审都可以看到投资者们及被告人愤怒,懊悔,甚至恐惧的面孔。经历这两种的案件很多了,先和读者说下这两个罪名的形成及不同之处。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种罪行是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对于量刑及立案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其中单位犯罪的情形是笔者判案中据多的。并且单位案中涉及的人数也是比较多的,案情也相对复杂。立案之处,确有员工存在不知情或未参与吸收经营的,这不止需要法院最后的判定,更需要公检两部门的详细调查证据。很多投资者案发后出于愤怒就理所当然的认为所有涉案单位员工都是犯罪者,其实是不对的。法律有规定,法庭看证据的,法庭理解投资者的心情,但更要维护法律的公正,有罪要定罪,无罪认无罪。(2)集资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以上两种罪行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要比非吸罪量刑重(涉及涉案金额,人数等)。读者有问的说为什么有两个公司都投资了,一个是非吸一个是集资诈骗呢?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因篇幅问题,笔者简单说下,一切以法律规定为准。(1)犯罪目的不同,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的区别(2)犯罪行为不同,主要是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3)侵犯的客体不同(4)侵犯的对象不同。不管那种犯罪形式,最后没有赢家。每次案后,笔者都要发感慨,贪之一字,害人不浅。先下流行一句话:你看重他的利息,他要的是你本金。实为至理名言。最后奉劝诸君:投资道路千千万万,稳稳妥妥最关键。另:初入社会者或对自己所在公司有疑问者可对应法律规定看看自己是否处在违法环境中,免受无妄之灾。欢迎有法律问题咨询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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