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結婚後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姻法這麼規定!注意了

眾所皆知,結婚是每個人必經的事情,而如今買房也是人一生中的大事,可能有的人會選擇在婚前購買房屋。夫妻雙方當事人結婚以後,在一般情況下,婚前的財產是歸個人所有的。但如果結婚以後又加上對方的名字,那是不是就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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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分房子這件事,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婚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是夫妻倆人的,離婚時就該平均分割。

結婚後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姻法這麼規定!注意了

實際上,婚後的財產也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尤其是房產,房款何時支付、資金來源何方、取得房產時有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

那麼到底什麼又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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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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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後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同時,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也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夫妻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並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有很多人喜歡以在對方房產證上加名字作為結婚的條件,但實際上如果真的因此產生產權糾紛時,婚前購的房還是屬於個人的。


在房屋產權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房款何時支付(婚前婚後)不是房屋產權的唯一認定標準,資金來源何方才是主要判定要素。也就是說誰出錢誰就有權利決定房屋產權,婚後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購買的房屋才屬於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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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贈與已婚子女的時候,就可以決定是贈與子女作為個人財產還是贈與雙方作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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