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一起合同糾紛,竟涉及五家公司,兩次追加當事人,這是為什麼?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從原告提交的起訴書來看,整起案件的案情並不複雜,權責也很清晰。可就是這樣一起案件,居然在庭審過程中兩次追加當事人,整個案情也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

A公司與甲物流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甲物流公司將一批貨物運往外地的B公司。合同簽訂後,甲物流公司又將該批貨物委託給乙物流公司運輸,雙方也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然而到了約定的交貨期限,該批貨物卻不知所蹤,A公司遂按照合同約定向甲物流公司索賠。甲物流公司履行賠償責任後,將其委託的乙物流公司訴至西固法院。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乙物流公司請求法院追加丙物流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為什麼一份運輸合同會牽扯到三個物流公司?

原來,乙物流公司在接受甲物流公訴的委託之後,又將該批貨物委託給丙物流公司運輸,所以丙物流公司才是這批貨物的真正運輸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辦案法官將丙物流公司追加為本案的被告,並向其法定代表人詢問案件的事實經過。這位法定代表人告訴辦案法官,丙物流公司在接受乙物流公司的轉委託後,立即指派了一名員工負責運輸這批貨物,幾天之後,該員工返回公司後,向他聲稱這批貨物已經安全運至目的地。說著,丙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B公司出具的收貨單據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

這就奇怪了,既然B公司已經出具了收貨單據,為什麼還會聲稱沒有收到貨物?難道是這份收貨單據有問題?為了一探究竟,辦案法官又將B公司追加為本案的第三人。果然不出所料,B公司當庭否認了這份收貨單據的真實性,並拿出了他們此前的收貨單據供法官進行比對。辦案法官發現,在B公司以往的收貨單據上,都會有收貨人員的簽名並加蓋B公司的印章,而丙物流公司提供的這份收貨單據上僅有B公司的印章,沒有任何人的簽名。除此之外,這份收貨單上的印章也與B公司之前的印章存在明顯的差別。辦案法官出於謹慎起見,依職權將該份收貨單據交由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的結果是:丙物流公司提供的收貨單據上的印章是偽造的。

事已至此,所有的問題都出在丙物流公司的那名送貨員工身上,只要找到他,案件就可以水落石出。然而,丙物流公司當庭表示,這名員工已經辭職,至今無法聯繫到。看來事實已經很清楚了,丙物流公司的這名員工在運輸該批貨物時將其據為己有,然後又偽造了一份B公司的收貨單據,並在東窗事發之前提出辭職,逃之夭夭。辦案法官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並建議丙物流公司報警。

可是這批貨物丟失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辦案法官認為,該名員工受到丙物流公司的委派而運輸這批貨物,其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而非員工的個人行為,丙公司因對其員工管理不善導致這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由於丙物流公司並沒有與甲物流公司簽訂任何協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應由被告乙物流公司先行向原告甲物流公司賠償,乙物流公司賠償後可以再向丙物流公司追償。

到了這裡,這起看涉及五家公司、四方當事人、經過兩次委託關係、又先後兩次追加當事人的運輸合同糾紛有了最終的結果。雖然導致貨物丟失的人是丙物流公司的員工,但甲、乙、丙三家物流公司都為此承擔了賠償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合同責任是嚴格的結果責任,無論合同的實際履行方是誰,只要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訂約一方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起合同糾紛,竟涉及五家公司,兩次追加當事人,這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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