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专家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 回应热点问题

央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 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并非权重和份量最重的一编,但却是与我们每个人联系最紧密、知晓度最高的一编。昨天(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三审稿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回应了哪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没有作出修改的规定又是如何考虑的?

热点一 “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后面一款也作了完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热点二 婚姻家庭关系协议应该受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因购买婚房、婚前彩礼、如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老人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比较常见,一些家庭成员会事先进行约定,而草案中涉及到婚姻家庭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有20多个条文,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建议在“一般规定”中进行原则性规定。

孙宪忠说:“建议在‘一般规定’部分增加‘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关系依法所作的约定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约定的一般规则。这个条文看起来简单,但是内涵还是很丰富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它承认当事人的约定,强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沈春耀介绍,隔代探望权因未形成共识,在三审稿中被删除。“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热点三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草案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三审稿增加了一款规定。沈春耀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原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伯军委员建议,明确“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同居”的法律含义。因为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认识不一,判决尺度难以把握。

热点四 草案三审稿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

沈春耀介绍:“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热点五 夫妻债务到底该如何承担?

现实生活中,以家庭名义的经营活动比较常见,草案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宪忠认为应该进一步表述清楚。孙宪忠说:“这个地方应该表达的意思是‘不是订合同的另一方,另一方事后追认才行。’”

约定夫妻财产“AA”制的家庭,债务如何承担,草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建议进一步明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热点六 婚龄到底要不要改?

草案对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暂不作修改。沈春耀表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以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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