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專家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 迴應熱點問題

央廣網北京10月23日消息(記者孫瑩 侯豔)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民法典中並非權重和份量最重的一編,但卻是與我們每個人聯繫最緊密、知曉度最高的一編。昨天(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三審稿增加了哪些新的規定?回應了哪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一些沒有作出修改的規定又是如何考慮的?

熱點一 “樹立優良家風”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學者提出,為了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建議增加有關樹立優良家風的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表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一款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後面一款也作了完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熱點二 婚姻家庭關係協議應該受法律保護

現實生活中,因購買婚房、婚前彩禮、如何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贍養老人而產生的爭議、糾紛比較常見,一些家庭成員會事先進行約定,而草案中涉及到婚姻家庭當事人約定的內容有20多個條文,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建議在“一般規定”中進行原則性規定。

孫憲忠說:“建議在‘一般規定’部分增加‘婚姻家庭關係的當事人對婚姻家庭關係依法所作的約定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作為婚姻家庭關係約定的一般規則。這個條文看起來簡單,但是內涵還是很豐富的,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它承認當事人的約定,強調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沈春耀介紹,隔代探望權因未形成共識,在三審稿中被刪除。“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熱點三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草案規定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三審稿增加了一款規定。沈春耀說:“有的常委會委員、原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還應當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張伯軍委員建議,明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中“同居”的法律含義。因為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實踐當中認識不一,判決尺度難以把握。

熱點四 草案三審稿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

沈春耀介紹:“有的部門專家學者提出,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明確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熱點五 夫妻債務到底該如何承擔?

現實生活中,以家庭名義的經營活動比較常見,草案中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孫憲忠認為應該進一步表述清楚。孫憲忠說:“這個地方應該表達的意思是‘不是訂合同的另一方,另一方事後追認才行。’”

約定夫妻財產“AA”制的家庭,債務如何承擔,草案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建議進一步明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另一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夫或者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熱點六 婚齡到底要不要改?

草案對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暫不作修改。沈春耀表示,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以為廣大社會公眾所熟知和認可。如果進行修改,屬於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應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後,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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