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最高罰3萬!12月1日起,鄭州正式處罰“摩的”拉客、“克隆”出租車

 記者從鄭州市交通運輸局召開的《鄭州市規範城市客運行為若干規定》動員會上了解到,12月1日起,鄭州市交通與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將正式對“摩的”拉客、“克隆”出租車,非法從事出租車、網約車等的經營行為,依據不同情節給予1000至3萬元的處罰。 

最高罰3萬!12月1日起,鄭州正式處罰“摩的”拉客、“克隆”出租車

  該規定著重解決了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觀光電瓶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假冒巡遊出租汽車(俗稱“克隆”出租車)等行為無處罰依據問題,以及對查處的長期不接受處理的非法營運車輛,無處置依據問題。

  按照該規定,對於被沒收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和物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上繳財政。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經調查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車輛所有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六十日期滿仍無人領取的,將涉案車輛依法上繳財政。

  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非法客運行為,可實行聯合執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依法共享車輛信息、執法信息等數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檢查筆錄等,可作為認定非法客運行為的證據。

  同時,鄭州市將建立非法客運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目前,該制度的草案已上報鄭州市政府,批准通過後將正式向社會公開,同時公佈舉報受理部門和舉報方式。

  哪些行為將被禁止?違反將受何種處罰?請看這裡

  ◆從事客運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客運經營。

  處罰措施:未經許可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扣押車輛,責令停止經營,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駕駛機動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

  處罰措施:違反該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禁止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遊出租汽車。

  處罰措施:違反該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扣押車輛,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二)擅自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沒收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擅自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並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 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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