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为什么说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为什么说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

1.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为什么说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

3.适度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如果保险费率偏高,超出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就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果费率偏低,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也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4.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对于投保人而言,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对于保险人而言,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致投保人的不满,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为什么说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

5.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应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的发展、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因而,从长期看,保险费率应该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以达到保费的适度、合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