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12月18日上午,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審理的三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一審共判處被告人27人,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荔浦市部分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村幹部、被告人家屬及社會各界群眾近100人,到庭旁聽。

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覃某武等6名被告人涉嫌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罪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等6人糾集在一起,在桂林市平樂縣榕津附近鄉鎮的客運市場及果樹種植行業內,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獲利32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等3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軟暴力,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等6人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等多次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覃某武實行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上述被告人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被告人王某斌系覃某武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一員,後期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單獨提起公訴。法院查明,2017年春運期間,王某斌跟隨覃某武、莫某科等人在桂林市平樂縣榕津附近鄉鎮的客運市場,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王某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文某等20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間,文某、文某軍、包某通過在桂林市全州縣大西江鎮一帶實施22起犯罪事實、5起違法事實,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文某為核心,以血緣、姻親、地緣關係為紐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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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成立以來,多次實施搶劫、妨害公務、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破壞選舉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全州縣大西江鎮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基層組織政權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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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文某等20名被告人違法犯罪行為分別構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依法應予嚴懲。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文某,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實行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文某軍,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黃某清,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包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年六個月、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並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此次涉黑涉惡案件集中宣判,有力震懾和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了基層政權及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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