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根據我國《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合同成立與否,不影響仲裁協議的獨立性。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在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當然有效呢?

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相關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從上述規定來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指的是其與基礎合同之間的相互獨立,仲裁協議是否存在及有效遵循獨立的判定規則,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首要審查的就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獨立於基礎合同,並不意味著基礎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其中的仲裁條款當然有效。雖然《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但是其前提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議”,即言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存在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合同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即告成立,因此,通過檢索法院系統關於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例發現,實踐中關於合同未成立時仲裁協議效力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根據前述判定規則,關於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效力判定首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這四種情形的判定是存在差異的。

01、主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效力發生爭議。

這種情形比較簡單,因為當事人在基礎合同之外存在單獨的仲裁協議,因此,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查即可。

02、部分當事人未簽署合同,當事人就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發生爭議。

第二種情形要分情況討論,假設合同約定由A、B、C三方簽訂,最終簽署方只有A與B。如果仲裁協議效力爭議發生在A與B之間,則儘管合同事實上未成立,但從形式上來說,可以認定在A與B之間是存在書面的仲裁條款約定,可以依照第一種情形的判定規則處理;如果是C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則從形式上來說,可以認定C未在主合同內就將爭議提請仲裁解決與A或B達成一致的書面約定,此時應當進一步審查各方在訂立合同的磋商過程中,是否存在在主合同不成立時就糾紛解決仍願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的合意,但通常來說,這種審查往往很困難。

03、部分當事人未簽署合同,但合同經當事人事實上履行,當事人就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發生爭議。

第三種情形的實質其實並不是講主合同未成立時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因為主合同形式上雖未被簽署,但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合同關係。將這種情形列在這裡,是因為實踐中這種案例大量存在,且部分法院之間的裁判意見並不統一。這種情形下問題的關鍵是,能否從主合同條款已經被實際履行推定出當事人之間就仲裁條款也已經實際履行呢?對此,我們之前有進行過專門的探討,結論是“仲裁協議獨立於合同實體內容,不能因為實體內容得到實際履行這一單一原因就推定仲裁協議成立。仲裁協議以實際履行方式成立,只能表現為當事人提起仲裁或參加仲裁而未提出異議的方式”。

04、當事人以合同中的簽名或蓋章系偽造為由,對其中的仲裁條款提出異議。

前面三種情形中合同在形式上都是沒有成立的,但第四種情形下,合同形式上是成立的,只是當事人對簽名或蓋章提出異議,主張合同未成立,進而主張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是不存在的。事實上,對合同上的簽名或蓋章進行真實性審查,屬於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範疇。那麼,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該種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呢?實踐中,法院多數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的規定,認為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涉及合同效力問題,此為案件實體審理範疇為由,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亦不接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由仲裁機構在實體審理後再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認為: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不當然適用於合同依法未成立的情況。合同未成立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應根據當事人是否就仲裁協議達成合意進行審查。小編同意後半句,但是認為前半句的表述欠妥,實踐中不應當混淆仲裁協議獨立性與仲裁協議效力審查的問題。前述第一、二種情形表明合同是否成立並非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必要條件。而第四種情形說明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事項屬於仲裁事項,而非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事項,這也從側面說明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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