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古代中央如何考察地方官員?

石玉磊


每年一到九月,楊有文就顯得特別焦躁。

他所管轄的桂陽郡,府邸郴縣此時早已堆滿了竹簡,它們高高低低,將本不大的房間撐得滿滿當當。楊有文此時正蹲在房間,一冊一冊的翻找記錄,他必須將房間內所有的竹簡按財政、經濟、刑事、民事、盜賊等分門別類的碼在一起。


屋內的光已變得昏暗,他只得用火石點燃油燈。工作並沒有就此結束,楊得將這裡頭所有的數據信息,統一歸納到新的竹簡上。這東西叫“簿”。


必須在九月中旬將統計好的“簿”,上交給中央政府。行話叫“上計”。


這還並不算折磨人,最考驗人的還在後頭。等中央政府審閱後這些地方簿後,還會派小吏下地方,針對他所寫的簿,進行集中考察。

楊有文見過中央那些九卿,朋友中亦有人位列九卿之列。相比招待那些中央大員,楊有文對將要來的“刺史”,總是格外小心。


要知道去年,自己因為上繳的糧食,中途遇大雨,由於沒來得及採取防護措施,大部分糧食都被淋得透心涼。等它們抵達長安倉庫時,糧食已在中途發芽。幸好中央有人,才將勉強將自己烏紗帽勉強保住。不過他因此得一綽號“發芽楊”。


令楊有文之所以懼怕的,並不是刺史比他官大,相反刺史官小,俸祿只有區區六百石,作為地方大員,楊郡守的俸祿就有二千石,是他們薪水二倍多。


所謂“小鬼難纏”,這些官小的刺史,替中央扮演監察角色時,在西漢前期可算是盡職盡責。因為官小,所以敢說敢講,無所顧忌。頂多是去職,卻能留下大名,被世人所稱讚。

當然,他們並不能直接向皇帝打地方官員的“小報告”,刺史歸御史丞所管。

宮裡頭侍御史則是他們的頂頭上司,監察報告,先是呈給侍御史審核,然後再報給副宰相,接著副宰相再總結給宰相。


最後宰相才做最後定奪,皇帝老兒只能看最終結果,中間參與程度極低!


本草百曉生


中國最早的考察地方官員的制度被叫做巡察制度。巡察制度最早出現在夏商周時期,形成於秦漢時代,完善於去隋唐宋,在元明清時期達到了巔峰。巡察制度即皇帝和中央監察機關定期或臨時派遣監察官巡視地方,考察地方官員子弟,打擊黑惡勢力,懲惡揚善的一種監督方式。

先秦

夏商周時代,由於還處於奴隸階段,封建社會還未形成,當時的所謂天子,對地方的控制還是挺弱的,只有一個“天子巡狩”。說簡單點就是天子在各地巡視,看有什麼事情沒做好。《史記·夏本紀》中記載:“舜登用,攝行天子之政,巡狩。”



另外,還設了“方伯”職位,這個職位的作用是直接聽命於天子,對稱臣納貢的異姓諸侯和分封的同姓諸侯進行監察。這兩種都是為了考察地方諸侯國和官員的政績和公德。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郡縣制開始出現,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不少國家開始設立郡縣。這個時候巡察制度相應地又加入了了“巡行”、巡縣制度,國君、相國、郡守等等都可以巡視地方,而且還對巡視定罪做出了依據:“不慈孝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都將被納入巡察之列。

秦漢

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全國設郡縣制。改“方伯”為中央設定專門人員巡視,又在郡級別設定下一級的巡視人員,這樣就可以從中央巡視,又能從地方巡視,比較完整嚴密,加大了打擊力度。

漢朝漢武帝繼承了秦漢以來的巡視制度,不過他改成了“刺史”,正式給這種職位定名,也標誌著中國古代的巡視制度正式形成。刺史制度依舊跟巡視制度體系差不多,但是在形式上制度上更加完備。刺史每年都將在秋分時候下到郡縣、方國,率領一班子人考察所管轄地方的政績、民分和公德等等,這種行為被稱為“行部”。

漢武帝對刺史的行為準則等都作出了規定,還上法了,這部法律叫做《六條問事》。漢武帝時期,全國被分為十三州,每一個州都配有一名刺史,這十三名刺史直接對皇帝負責。這也是為什麼漢末三國時期,刺史成為了一個割據的重要因素。刺史的權利非常大,一旦皇帝控制力變弱,那刺史就等於一方割據勢力。

隋唐宋

隋朝沿用了前朝的御史臺制度,中央派出監察御史出巡地方,替中央監管地方,加強了中央集權。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更加明確,確定了“一臺三院”制度。即御史臺下面分設臺院、殿院、察院三院,分工明確,各有側重。在這種制度的結構下,皇帝管理御史臺,御史臺下發命令,三院相互配合,分工明確,十分完備,成為後世效仿的對象。


宋朝基本沿襲了唐朝的監察制度,不過職能則更加突出於官員腐敗問題,畢竟宋朝文人當天下,武官的兵權被控制在皇帝手中。而且在巡視時間上,宋朝都有明確的規定,要定期前往各地進行監督。

元明清時期

元代有完善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有御史臺,地方上設有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與陝西諸道行御史臺。此外,全國還被劃分為二十二個監察區域,設置相應的肅政廉訪司。由於元朝設立行省制度,在行省上也設立了“行御史臺”。中央和地方兩層監察制度,對於保護百姓免受不法官員荼毒起到了重要作用。




忽必烈還還曾經感嘆中書省是我的左手,樞密院是我的右手,而當左右手生病了,則需要御史臺來治。可見御史臺的監督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明清時期的巡視制度在中國封建史上達到了巔峰,十分完備。朱棣正式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的地位,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立六個獨立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全國官吏,評論政務,規諫皇帝。這六個獨立的檢查機構對比唐朝開始的“三院”又更加細分,職能更加明確。然後在全國劃分了十三個監察區,每個監察區設監察御史一人,合稱十三道監察御史。直接對皇帝負責。巡按御史職責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清朝基本沿襲明制,順治時期又建立了巡按制度,設立了巡道機構,明確規定了“巡察史”,每年都需要派都察院官員到各地巡視、監察。

中國幾千年的監察制度,無非都是一個道理:互相限制,權利分割,最後集權於皇帝一人。但是我們應該清楚明白,監察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無論在什麼時候,百姓的生活都是第一的。


藤樹先生


古代中央對於地方官員的考察一直以來都屬於中國封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要理清古代中央如何考察地方官員,就必須先談談古代官僚政治的形成和發展。

一、官僚政治的形成

中國古代夏商周三代時期封建君主專制尚未形成,貴族掌握國家大權,國家實行貴族政治,地方官員多是由貴族子弟擔任。

到了西周時期,周王為了鞏固統治在地方實行分封制,分封同姓子弟、功臣和古代帝王后代為諸侯,諸侯之下還有士大夫等官員,幫助諸侯管理地方事務,這些官員都由貴族擔任,平民百姓一般不能進入官場。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周王室衰微,分封制瓦解,士階層逐漸崛起,此時,諸侯國之間相互征伐,為了獲得稱霸戰爭的勝利,諸侯們四處招攬人才,士階層趁此機會崛起。

但是在這個時候,雖然士階層也可以擔任官員,但是貴族子弟仍佔官員的主體,並且在諸侯國中多實行世卿世祿制,貴族的爵位可以世襲,即使貴族子弟有些昏庸無能,他們也可以承襲爵位,相反,雖然士階層的政治地位與社會地位相對於以前有所提升,但是他們仍被貴族所輕視。

諸侯之間的相互爭伐致使生靈塗炭,並且士階層中許多的人才也在戰爭中大量的流失,而且由於戰爭死亡人數的不斷增多,貴族們已經無法再驅使平民奴隸們全心全意的為他們戰鬥。

秦朝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決定任用商鞅,並大力支持商鞅推行變法,在商鞅的變革下,秦朝不再實行世卿世祿制,而是實行軍功爵制,依靠軍功分封爵位,賜予土地和奴隸,這一制度大大激發了秦國將士們的戰鬥熱情,增強了秦國的軍事實力,為秦朝統一六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這也為以後官僚政治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王朝秦朝。秦始皇建立了中央集權統治之後,擔心重蹈西周滅亡的覆轍,決定不再分封諸侯,這在朝野上下引起了很大的爭論,但是秦始皇最終採納李斯的建議,在地方推行郡縣制,而不是再分封諸侯。

郡縣長官由皇帝任命,並且直接聽命於皇帝,這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郡縣長官的選舉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選舉官員不再像以前一樣依靠血緣關係,而是依靠個人才幹選舉地方官員,伴隨著封建君主制度的完善,官僚政治也隨之形成。

二、中國古代地方官員考察方式的演變

中國古代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就包括地方官員考察制度,地方官員的考察依據各朝代不同的需求發生演變,逐漸達到完善。

夏商周三代雖然實行貴族政治,但是也有相應的地方官員考察制度,被後世稱之為巡察制度。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堯舜禹時期,這一制度萌芽於夏商周,在秦漢逐漸形成,並且在隋唐宋三朝得到完善,在明清時期隨著君主專制的強化,巡察制度也得到加強。

巡察制度最早的原型是夏商周時期的天子巡狩制,就是指天子指派官員,對地方進行巡察,指派官員到達地方具體考察地方官員的政績和公德,巡狩制不斷演變成為後世的巡察制度。夏商周三代實行分封制,在地方分封諸侯,這一制度也為後世的地方官員考察提供了良好的思路,除了巡狩制外,在地方還有共主指派的方伯,對向周王室進貢的諸侯進行監察。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巡狩制度又逐漸發展演變為巡行、巡縣制度,對地方官員的考察不斷完善。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不再分封諸侯,而是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地方分權與中央集權相結合,由皇帝指派官員到地方進行考察,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考察制度。秦朝滅亡後,漢朝建立,漢承秦制,漢朝繼襲了秦朝的許多政治制度,同時也發展了地方官員考察制度。漢武帝創立了對地方官員進行監察的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形成標誌著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最終形成。

刺史制度繼承巡察制度,採用巡視的方法監察郡縣地方的官員,漢朝實行郡國並行制,刺史不僅需要考察地方官員,同時諸侯也在刺史考察範圍之內。皇帝任命刺史監察郡守以及諸侯的行為,這一制度與前代制度最大的不同就是以前的考察地方官員的人多是地方官員擔任,但到了漢朝時期,這一職位多由中央官員擔任,開始了中央官員巡察地方、監察地方官員的先例。

隋朝時期形成了三省六部制,並且還新設了御史臺,御史臺就是隋朝對刺史制度的繼承及發展,御史臺的官員由皇帝指派,並且代表皇帝出使地方,監察地方官員,加強了中央集權。

唐朝時期,巡視制度的發展逐漸成熟,“一臺三院”並行,中央設置“御史臺”,直接聽命於皇帝,“御史臺”下還要分設臺院、殿院和察院三院,三院職責不同各有側重,三院分工明確,監察制度完備,相互配合,對地方官員考察貢獻良大。

宋代重用文官,多派文官監察地方官員,監察制度雖然相對於唐代有所變革,但是並沒有太大變化,只是職責更加明確,在監察地方官員上也力度更大,保證地方官員的廉潔奉公。

明清時期,君主專制空前強化,巡視制度也封建專制的加強達到最完備的狀態。明朝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廢御史臺改立都察院,建立六個相互獨立的監察機構,負責對地方官吏進行監察。清朝沿襲明制,但也創設了新的制度,新創立了提刑按察使這一職位,監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兩者並行共同對地方進行巡視。巡察制度不斷髮展完善 到清朝時已十分完備。

除了巡察制度,中國古代還有考績,即對官員政績的考核。考績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考核官吏的成績。唐代考察官員的標準主要有四個,在考核之前,首先要對官員進行分類,明確各類官員的標準、分類進行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標準主要有通用標準和職務分類標準兩大類。唐代考核官員範圍廣泛,唐代的考績範圍相對於前代更加廣泛全面,對九品以外的其他官員也都制定了具體的考核標準。

三、巡察制以及考核制的影響

中國古代社會不斷髮展,經濟與商業發展在世界上也一直處於領先地位,但是中國古代多實行重農抑商政策,但是“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中央政府為了穩固政權的經濟基礎也就是小農經濟,自然是想出諸多辦法防止地方官員收受賄賂,這就促進了巡察制度和考核制度的誕生。

中央指派官員出使地方進行巡察,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同時也降低了地方官員的受賄率,減少了地方官員的不法行為,維護了人民的利益。中央指派官員巡察地方多任用低品級官員,授予其權力巡察地方,刺史與地方官員之間大多沒有利益來往,降低了官員之間相互維護的可能性,提高了監察地方的可信度與效率。

對官員進行考核,則要求官員創造更多更良好的政績,這樣地方官員才有可能加官進爵,進入中央任職,不被罷免,這促進了地方官員為百姓多做實事、多做貢獻,但是這一制度也有不利的地方,地方官員也有可能虛報政績,這不僅不會為百姓造福,反而會給百姓帶來更多不便。

總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同時,對今天的監察制度也提供了良好的借鑑。


舊時樓臺月


樓上說的是考核制度,已經非常全面詳細,我這裡補充下考核方法。

一、秦朝對官吏的考核,包括德行和政績兩方面。德行方面: 官吏必須“精潔正直,謹慎堅固,審悉無私”這是各級大小官吏制定的總的行為規範。關於政績方面,主要考核其工作表現,對於司法官員考核其辦案情況,對武官考其武藝,評最、殿;對於農村基層官員,考核墾種情況,以耕種多少為最、殿等。對於郡縣長官,則有上計制度考核。上計是年終工作彙報,每年一次,上計內容包括戶口、稅收、治安狀況等。

二、漢代考核制度較多,主要的是上計制度。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地方行政長官,考核內容與秦朝相似。除了上計之外,還有部門考核,主要是根據三次的考核成績最、殿給以獎懲。

三、唐朝制定了考課法。考核程序是授銜由中央各司和地方各州長官考定下屬官吏,給每一個人寫一個考狀,並當眾宣讀,允許被考核人提出意見。唐代要求官員四善,四善為: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對於流外官員,考核分為四等:清廉勤為上、辦事無私為中、辦公不勤為下,貪汙受賄為下下。

四、宋代對官吏的考核建立了磨勘考課制度。磨勘即考核或勘驗,在考核方面指對國家官員的考核與遷轉。

五、明朝的考核主要有考滿與考察之分,考滿分為上、中、下三等。下等為不稱職。考察分為京察與外察,每六年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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