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法官說法!B1駕照持有人駕駛變型拖拉機是否無證駕駛?

法官說法!B1駕照持有人駕駛變型拖拉機是否無證駕駛?

駕駛變型拖拉機需要什麼證件?變型拖拉機是拖拉機還是低速載貨汽車?近日,由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官撰寫的案例“B1駕照持有人駕駛變型拖拉機是否無證駕駛”刊登在了《人民法院報》“法官說法”欄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也在其網絡平臺上刊用。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法官说法!B1驾照持有人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无证驾驶?
法官说法!B1驾照持有人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无证驾驶?

【案情】

2015年1月30日,張某某駕駛車牌為蘇1212289的車與孫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雙方車損,孫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與孫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張某某持有B1、E駕照,為所駕車輛的所有人,其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張某某車輛的行駛證由江蘇省泰州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農機安全監理所頒發,行駛證記載該車為變型拖拉機。

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張某某駕駛證上載明的準駕車型為B1、E,並非變型拖拉機,張某某系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變型拖拉機不在張某某準駕車型中,張某某屬於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變型拖拉機並不是拖拉機,實質是低速載貨汽車,屬於張某某準駕車型之一,張某某不是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说法!B1驾照持有人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无证驾驶?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

案涉車輛名為變型拖拉機,實際為低速載貨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農業部《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拖拉機類型是指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案涉車輛雖然在泰州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農機安全監理所登記為變型拖拉機,並取得拖拉機行駛證,但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拖拉機類型中並無變型拖拉機的名稱。

從車輛管理上看,相似類型的車輛,原三輪農用運輸車已更名為三輪汽車,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農用運輸車實質是汽車的一類。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發布的保監發(2010)46號《關於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註冊登記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各地(指農機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

可見,所謂變型拖拉機其實是與農用運輸車等類型相似車輛的演變,從其速度、功率、載重等看,實質上為低速載貨汽車。

2

張某某持B1、E駕駛證駕駛案涉車輛不屬於無證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張某某取得的B1、E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1及E。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B1的準駕車型為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因案涉變型拖拉機實際為低速載貨汽車,故張某某持B1、E駕駛證完全可以駕駛該車。

交通管理部門也未認定張某某系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據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法定的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的國家機關。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並未認定張某某駕駛蘇1212289機動車系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某持B1、E駕駛證駕駛案涉車輛屬於無證駕駛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法院最終認定張某某持B1、E駕駛證完全能夠駕駛蘇1212289機動車之類的四輪低速貨車,並未實質增加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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