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滄州一法院發出禁止令:未經岳父同意,女婿不準登門

妻子鬧離婚,東光男子劉某懷疑岳父從中作梗,多次到其家中騷擾。東光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此外,法院還發出一條“禁止令”。

滄州一法院發出禁止令:未經岳父同意,女婿不準登門

本報記者 張亭 通訊員 陳彥良

“陳法官,我終於可以睡個踏實覺了!”6月4日,東光縣的李某給東光縣人民法院法官陳彥良打來電話,表示感謝。

原來,李某的女兒李某某與女婿劉某夫妻關係不合,一直鬧著要離婚。在此期間,劉某前後兩次來到李某家中騷擾。他深夜潛入李某家,撬壞房門,砸碎玻璃……

近日,東光縣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另外,辦案法官在判決書上加了一條“禁止令”,在劉某緩刑考驗期限內,未經李某或其家庭成員同意,禁止劉某進入李某住宅。

夫妻不和鬧離婚,男子騷擾岳父家

東光人劉某和李某某結婚後育有一子。後來,李某某和劉某感情不和,起訴要求離婚,但劉某不同意。夫妻倆的關係陷入了僵局,倆人經常為離婚的事吵架。倆人吵架後,李某某就離家出走了。

去年6月11日凌晨,劉某想去找兒子。於是,他著騎電動自行車從家中來到了岳父李某家。此時已是夜深人靜,李某家的大門緊閉。劉某便順著牆頭爬上了李某家的南房房頂。劉某將李某家的電視接收器弄壞,然後順勢跳入了院中。

劉某跳進院子後,先把院門撬壞,然後將撬下的門搬到了一邊。他隨後進入李某睡覺的房間,與醒來的李某發生了爭吵。李某十分氣憤,順手在炕上拿起防身用的一根擀麵杖,將劉某打傷。隨後,李某報了警。

去年12月5日,劉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東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今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劉某再次到岳父李某家。這次,劉某又將李某家屋門上的玻璃砸碎了。

今年2月6日,劉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東光縣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

男子犯罪被公訴,法官調解解心結

今年2月,東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東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李某也來到了東光法院。李某認為,劉某多次來自己家中騷擾,已經嚴重影響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李某說,他已經70歲了,經不起折騰,劉某的行為讓他苦不堪言。如今,他每天睡覺都提心吊膽,生怕劉某又來鬧事兒。他希望法院能給自己一個說法。

劉某稱,他兩次到岳父家入室騷擾事出有因。他懷疑,妻子和自己感情不和是岳父李某在中間挑唆造成的。他還懷疑自己的兒子在李某家居住,他只是想找自己的兒子,才會去李某家。

東光縣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陳彥良承辦此案。他了解到,劉某和李某的積怨較深。劉某第一次深夜入室時,被李某打至輕傷,腿部落下了殘疾。為此,陳彥良和助理先後三次到劉某家走訪,實地調查案情,與他真誠溝通。陳彥良勸說劉某,李某畢竟是孩子的姥爺,希望一家人以和為貴。

雙方意見不同,法官又多次主持調解。最終,李某與劉某達成了互相諒解的協議。隨後,東光法院又委託東光縣社區矯正相關部門,對劉某進行了社會調查評估。經過調查,社區矯正部門給出評估意見,劉某可以適用非監禁刑。

男子被判緩刑,法院發出“禁止令”

今年3月, 東光縣人民法院對劉某非法侵入住宅案進行了審理。 在審理中,法院綜合考慮了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李某自願諒解劉某的行為,對劉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因為劉某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所以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辦案法官陳彥良意識到,如果只是簡單地對劉某宣告緩刑。根據劉某以往的表現,劉某有可能還去李某家騷擾,勢必引發新的糾紛。如果對劉某宣告“禁止令”,禁止他一段時間的特定行為,就可以最大限度上預防新的糾紛發生。

東光法院認為,為促進劉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考慮劉某之前多次騷擾李某住宅的情況,決定在緩刑考驗期內對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再次進入李某的住宅。

今年3月28日,東光法院作出判決,劉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在劉某緩刑考驗期限內,未經李某或其家庭成員同意,禁止劉某進入李某住宅。

聽完法官的判決後,李某當場長出一口氣:“我終於可以睡個踏實覺了。”

近日,陳彥良又聯繫了李某。李某說,劉某一直都按照法院判決執行,沒有去騷擾他。他們至今也沒有再起新的糾紛。

以案說法:“禁止令”是把“安全鎖”

辦案法官陳彥良介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被判緩刑,法院可以根據其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這被稱為“禁止令”。法院發出“禁止令”的目的是讓當事雙方都能按照生效判決執行,避免再次發生新的糾紛。

本案中,劉某曾多次到李某家中騷擾,如果只對他判處緩刑,那麼他很有可能會再次騷擾李某。為了避免引發新的糾紛,辦案法官綜合考慮後,認為劉某的情形符合“禁止令”的適用條件,於是向領導請示後,決定對劉某宣告“禁止令”。如果劉某嚴重違反了“禁止令”,那麼他將面臨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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