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 實務解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成等待情形的具體認定

實務解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成等待情形的具體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永仁與被害人逯永君均系長春市雪月山飯店的鍋爐工,二人輪流值班,因韓永仁到雪月山飯店工作的時間早於逯永君,涉及鍋爐房的事情飯店人員就交給韓永仁,但未明確二人之間的管理關係。2013年7月19日晚,逯永君值班。韓永仁供述稱:21時許,我看見逯永君將鍋爐水加冒,他還在休息室聽收音機,我就批評他,他不服還罵我,我用手扒拉他一下,他講我推到,我右側胳膊磕到凳子上,我激了,想他平時就不好好燒鍋爐,我一說他,他就罵罵咧咧,我想教訓下他,就從休息室的碗架子上拿上一把尖刀。韓永仁持刀扎逯永君左大腿上段前內側和前胸正中平乳頭處各一刀,後逯永君搶下尖刀,持刀追攆韓永仁至雪月山飯店一樓大廳,逯永君尹傷情較重倒地,尖刀脫手,被在大廳值班的服務員金嵐撿起,韓永仁見到回到鍋爐房休息室。金嵐隨機撥打120 急救電話,並電話告知經理龐秀萍。後韓永仁再次來到大廳,見逯永君趴在地上不動,地上不少血,詢問金蘭是否撥打120,得到答允後回到鍋爐房休息室。後龐秀萍撥打110 報警,並派飯店員工趙立東、方強到鍋爐房看鍋爐的運轉情況及韓永仁的共享,韓永仁始終在鍋爐房休息室帶著,直到被抓獲。經鑑定,被害人系單刃銳器刺創造成股動脈離斷致失血死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自首的條件,先後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典型的自動投案具有四個要素:投案時間、投案意志、投案對象、投案方式。

本案:

(一)行為人根據現場情況,有合理依據判斷有人及時報案的,屬於“明知他人報案”。

(二)行為人在案發後有足夠的時間、條件能逃跑而未逃跑,自願在現場等待被抓捕的,屬於“在現場等待”。

(三)對並未主動投案,在現場等待抓捕型的自首,從寬幅度不宜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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