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丈夫欠下500多萬,妻子崩潰拒絕還款...法院:你不用還

有一天,你突然被告知:丈夫或妻子私底下欠下鉅額債務,而這些債務,你也得還……

到底,該不該你來還這筆債務呢?這個話題一度引起熱烈討論。

丈夫欠下500多萬,妻子崩潰拒絕還款...法院:你不用還


在近日佛山兩起案件中,同是配偶欠的債,佛山中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其中一起丈夫欠債500多萬,妻子卻一分錢不用還!

到底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下面就通過這兩起判決解釋。

案例一:

  • 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劉女士
  • 判決結果:佛山中院經過二審,撤銷其對丈夫510多萬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配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非共同債務

劉女士的丈夫黎先生於2012年3月與鄺先生髮生鋅錠買賣交易,收下貨款本金510多萬元。因黎先生一直沒履行買賣協議,鄺先生於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應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劉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劉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僅用於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維持家庭開支靠的是劉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在鄺先生起訴前,劉女士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劉女士上訴後,佛山中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劉女士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案件進行終審。

丈夫欠下500多萬,妻子崩潰拒絕還款...法院:你不用還


經審理查明,案涉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鄺先生未能證明該債務系由黎先生、劉女士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為所產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佛山中院終審判決,撤銷劉女士對丈夫黎先生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由於一審法院判決在新規頒佈實施前,佛山中院終審判決因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而改判,一審判決不屬於錯誤判決。

案例二:

  • 案件主角:黑龍江佳木斯張女士
  • 判決結果:佛山中院二審認定一審其應對丈夫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處理正確,維持原判。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

張女士的丈夫呂先生經營的鞋廠拖欠包裝公司貨款26萬多元,且拒不付清貨款,於是包裝公司把鞋廠告至南海法院。

經南海法院查明,鞋廠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呂先生,呂先生未舉證證明其財產獨立於鞋廠,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呂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係,張女士亦曾參與鞋廠的經營,故認定涉訟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應當對呂先生所負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張女士在二審庭審中陳述:

自己是家庭主婦,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不應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呂先生、張女士二人家庭收入來源為呂先生投資經營的鞋廠,且張女士為家庭主婦,自己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可以認為呂先生經營鞋廠的收益用於其與張女士的家庭生活。

在一審中,張女士陳述“以前在鞋廠工作”,而在二審庭審中卻陳述“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其前後陳述不一、存在矛盾,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的訴訟規則,法院對其二審所作陳述不予採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

  •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預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佛山中院終審認定,張女士應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處理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及夫妻債務,這些事情要牢記!

佛山中院的這兩起判決,依據都是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保護自己的權益,無論你是丈夫,是妻子,還是債權人,記住下面這些重點。

牢記“共債共籤”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注意“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