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講透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曝光一下保險公司理賠尺度

講透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曝光一下保險公司理賠尺度

我有高血壓,買這份重疾險不需要告知嗎?

沒事,保險公司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兩年後就可以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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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也聽到過這樣的回答,你敢信嗎?也許有一些人確實因健康告知問題買不了保險了,然後被一些代理人誤導後,選擇鋌而走險去隱瞞病情買保險,兩年不可抗辯就是免死金牌。今天我來把兩年不可抗辯這件事情給講透徹點,順便把保險公司的理賠尺度問題讓大家瞭解一下。

講透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曝光一下保險公司理賠尺度

一、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由來

我先講個案例,在十幾年前,我親手處理過的一件理賠:被保險人張某於1997年購買了XXXX重疾險,附加XXXX住院醫療險,張某於2007年10月住院治療,出院診斷:高血壓三級極高危組,申請住院醫療理賠。經調查,發現張某於1996年(投保前)因高血壓住院,屬於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理賠結論:拒賠處理,終止保險合同,不退還保費。

這個理賠很容易理解吧,投保前已經有了高血壓,投保時未告知,投保後因高血壓住院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肯定是不賠對吧。但是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情簡直就是扯淡,保險買了10年了,繳費也交了10年了,現在你說拒賠?早幾年為什麼不告訴我不能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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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早期的保險制度有很大的漏洞

保險產品是反人性的,很多人都是先得了病才想到要買保險,騙保的人不在少數,而保險公司在沒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那個年代也有很大的漏洞可以操作。



我來假設一個場景:李某已患有較嚴重的疾病,投保終身重疾險時未告知病史,假設保險知道李某已患有該疾病,又裝作不知道,同意承保了李某的終身重疾險。等30年後,李某確診了重大疾病後,保險公司再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來拒賠,這樣是不是有點太無恥了?收了30年的保費,最後又不賠,這是早期保險制度的嚴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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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案例如果發生在今天會不會賠?

保險買了10年,一直沒有理賠過,現在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即使查到了11年前的高血壓住院記錄,也不能拒賠,必須要賠付。你可以理解為保險公司只能在兩年內解除保險合同,超過兩年的必須賠。雖然約束了保險公司的理賠行為,但是,你依然不能利用這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來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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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扛過兩年不等於可以騙保

很多人都只是懵懂的聽過一些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解釋,其實在這個條款下還有三條補充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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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補充說明:這一條是最難理解的,核心點在

“故意”二字上。什麼是故意?我來舉個通俗的例子: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經因癌症住院,這麼大的事情你說你不是故意隱瞞的,說得過去嗎?這種故意行為兩年不可抗辯是救不了的。

第二條補充說明:這條的核心點在嚴重”二字上,什麼叫嚴重?還是用癌症來打比方,投保前已患有癌症,投保時沒有告知,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無論今後過多少年,保險公司都一定拒賠。這種嚴重的情況,兩年不可抗辯也是無效的。

第三條補充說明:這是用來約束保險公司的行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如果知道被保險人有病史,又同意承保了,那今後的理賠保險公司就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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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公司理賠尺度

說到最後,其實就是看保險公司的理賠尺度問題,下面我多用幾個實際案例來說明:

案例1:投保前已患有慢性胃炎等非嚴重疾病,投保時未告知。投保兩年後出險,保險公司必須賠付。

案例2:投保前已患有慢性胃炎等非嚴重,投保時未告知。投保兩年內出險,保險公司不一定賠付,要看具體情況。

  • 如果投保前有相應疾病的住院記錄——拒賠。
  • 如果只是出險時的住院記錄中寫到的既往病史——賠付。如果你被拒賠了,可以申請訴訟,99%會勝訴。

案例3:投保前已患有較嚴重疾病,投保時未告知。投保兩年後出險,保險公司調查到證據後一定拒賠,常見證據:比如住院記錄。

案例4:投保後剛過猶豫期就出險,而且是較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無論是否調查到證據,都會想盡辦法拒賠。

案例5:第一天買意外險,第二天就出險。即使保險公司想盡辦法也沒有找到拒賠證據,也有可能會無理由拒賠,因為這明擺著就是騙保。我曾經遇到過一次這種理賠,確實沒有任何拒賠理由,最後威脅投保人,讓他自己放棄理賠,結果他真被嚇唬住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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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哪些證據不能拒賠

絕大多數人把理賠想得太難了,其實保險公司想拒賠是一件更難的事情,主要在取證難。下面講幾個不能作為拒賠依據的證據:

1、門診記錄。截止到目前,醫院的門診就醫依然沒有實現實名制,所以,以門診記錄來拒賠是無法證明身份的,因為你可以說是跟你同名同姓的人的門診記錄。但是如果你的名字起的稀奇古怪的,全國沒有一個重名的,那就可以證明是你本人的就診記錄。

2、出險時的住院記錄病史描述。舉例說通俗點,你了住院醫療險滿了1年後,因慢性胃炎住院,然後申請住院醫療險的理賠。保險公司發現本次的住院記錄中描述:五年前有慢性胃炎病史。單是這一項既往病史的描述,屬於是孤證,在沒有形成證據鏈的時候,是不能作為拒賠理由的。因為你可以解釋:五年前確實感覺自己有慢性胃炎,經常胃疼,但是沒有住院治療過,所以自己也沒有注意。

3、可治癒類疾病。舉個例子,你投保前有支氣管炎的住院病史,投保時沒有告知,投保後又因支氣管炎住院,保險公司能拒賠嗎?這個是肯定不能拒賠的。即使投保時的健康告知明確問過了“是否有支氣管炎”病史,你沒有告知,依然也不能拒賠。

講透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曝光一下保險公司理賠尺度

寫在最後:

看了上面這麼多舉例,是不是有點暈了?其實瞭解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原理後,所有的理賠都是相同的。最後教你一招:保險理賠糾紛,就像法院宣判一樣,有糾紛的案件一般不會判決,都會雙方友好溝通協商,你只要能夠解釋清楚自己不是惡意騙保,現在的保險公司都不會拒賠的。但是如果你是惡意騙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也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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