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師徒約定四六分成!國考命題專家偷題又賣題,涉幾罪?

國家考試命題專傢伙同他人“偷題”又“賣題”,該怎樣處罰?

今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一問題給予了明確答覆:

非法獲取屬於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而後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應當數罪併罰。同時,“王某、翁某能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作為典型案例發佈。

這起案件由江蘇省如東縣檢察院辦理,背後還有一段曲折的故事:此案辦理期間,如東縣檢法兩院對兩名主犯構成一罪或數罪存在重大分歧。該縣檢察院檢察長王驊列席法院審委會會議,經過6小時熱烈討論仍未達成一致。直到層報最高法,檢察院對兩名主犯應當適用數罪併罰意見獲支持。最後,意見又被“兩高”的司法解釋吸納。

專家竊題、賣題謀暴利

师徒约定四六分成!国考命题专家偷题又卖题,涉几罪?

王某、翁某能是老鄉,且同在某大學任教授,王某還曾擔任翁某能的碩士導師。自2004年起,王某參加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2017年7月,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利用參加命題便利,獲取非其出題的市政專業的試題、答案,供自己在培訓機構中講課使用,並約定四六分成。

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王某利用參加命題的便利,在命題現場通過瀏覽打字員電腦中市政等專業考卷等方式,對關鍵詞、知識點等進行記憶,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出題經驗,將所獲取的考卷內容整理在電腦上,並在教材上對照勾畫、標註。隨後,翁某能從王某處獲取相關內容,並在事後給了王某120萬元。

翁某能非法獲取上述試題和答案後,先後聯繫重慶某培訓機構的許某、雲南某教育機構的楊某、劉某,共同商定採用以封閉式小班培訓的手段,通過麥克風傳話不見面的授課方式,對考生學員進行培訓,並收取每名學員數萬元的高額費用。翁某能聯繫其哥哥翁某榮參與培訓活動,管理課堂秩序,並替翁某能收取報酬。

2017年9月,參加培訓的錢某察覺此次培訓費用高昂、形式特殊,意識到該培訓班上講課的內容可能系考題、答案,遂以照片形式,通過微信發給洪某,並囑咐不得外傳。在此情況下,洪某也意識到上述所獲可能系考題、答案,後將該資料發給洪某華並收取6000元。洪某華以一萬元出售給劉某陽,劉某陽為分攤購買費用,又向江某等人提供、出售,獲利1450元。江某等人將該加工過的資料以12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線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洩。經有關部門認定,上述內容與考試真題高度重合。

2017年國家一級建造師考試結束次日,某網站即出現了與考題相似度極高的培訓資料,引起公安機關高度關注並開展偵查工作。該案經層報公安部,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指定如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涉嫌一罪還是數罪

2018年3月,如東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如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9月,如東縣檢察院經審查,以王某、翁某能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翁某榮、許某等9人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向如東縣法院提起公訴。

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翁某能是否應數罪併罰成為該案最大的爭議焦點。

合議庭有意見認為,本案中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兩個行為是典型的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檢察機關則認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與二人後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是相互獨立、可以分割的,存在兩個獨立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因該案影響廣泛,社會關注度高,且檢法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重大分歧,為保證該案處理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東縣檢察院檢察長王驊主動與該縣法院溝通,於2018年10月26日受邀列席審委會會議。

會上,王驊對被告人王某、翁某能應當數罪併罰進行了詳細闡述、論證:

從事實層面看,王某實施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兩個行為,翁某能亦實施了教唆他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兩個行為,二被告人的兩個行為均系獨立犯罪故意,完全符合兩罪構成要件;

從法律層面看,本案所涉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所侵犯的法益不相同,且不能相互包容,不宜以牽連犯處罰;

從價值層面看,二被告人的行為既侵害了國家考試的權威性,也損害了國家秘密的嚴肅性,兩種不同領域的重要法益應當予以分別保護,以彰顯刑法的保障功能;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出發,考慮到當時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尚未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對王、翁二人進行數罪併罰更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由於案情複雜、爭議較大,審委會會議從下午一點半持續到晚上七點半,仍未能形成最終結論,如東縣法院決定向上級院請示。經層報最高法,如東縣檢察院的觀點獲支持。

從具體案件到司法解釋

师徒约定四六分成!国考命题专家偷题又卖题,涉几罪?

今年8月13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對被告人王某、翁某能進行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五年零三個月,各並處罰金;以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翁某榮、許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判決後各被告人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天后,“兩高”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明確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併罰。”該條司法解釋是“兩高”採納如東縣檢察院檢察意見的最終結果。

據瞭解,2018年6月以來,如東縣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三次列席法院審委會會議,進一步加強了檢法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溝通協調,深化對重要法律適用問題的共同研究,在辦案中統一司法尺度、凝聚司法合力、促進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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