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廣東廣州:老公1元轉讓股權給“小三”!原配如何“機智”追回?

廣東廣州:老公1元轉讓股權給“小三”!原配如何“機智”追回?

當今社會對女性的要求在不斷地提高,既要“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還要“鬥得過小三,打得過流氓”。如何智鬥“小三”,維護原配的應有權益?且看週週的“機智操作”。

“小三”上門婚姻破碎丈夫婚內超低價轉讓股權給“小三”

週週和大成於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後育有2個孩子。然而,曾經的幸福恩愛未能抵擋生活的考驗。大成認識了年輕的婷婷,並與週週在2018年12月7日離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週週,耀武揚威地告訴週週一件讓她瞠目結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宗某公司15%的股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婷婷!

週週遂將大成和婷婷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婷婷向大成返還宗某公司15%的股權。

婷婷辯稱,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關係,而非不正當男女關係,股權轉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且當時宗某公司虧損,1元轉讓股權符合常理。後期大成擔心婷婷作為控股股東,可能存在損害其股東權益的行為,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婷婷不堪大成的騷擾才將情況告知週週。

而大成,則直接缺席了庭審……

那麼,大成和婷婷之間是正常的合作伙伴關係,還是不正當男女關係?股權協議是否有效?轉讓是否合理?

鐵證如山難狡辯

或許由於女人神奇的第六感,週週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記錄,她向法院提交了其與婷婷之間的聊天記錄來佐證大成和婷婷之間的“情誼”。

根據聊天記錄可以瞭解到,大成與婷婷不僅同遊國外、看演唱會、看傢俱展,甚至還互見雙方親人,大成還曾向婷婷承諾過會離婚或給婷婷金錢或給孩子一個家,但婷婷曾經懷孕,後來孩子沒了。婷婷對這些事情不予否認,但辯解說是業務需要。

週週曾要求婷婷歸還大成從宗某公司退股的款項支付至週週的賬戶,婷婷表示退股款項只有1元,需要按照合同規定通過公賬執行,不能直接支付給週週;對於週週指責破壞家庭,婷婷表示其與週週之間除了曾經喜歡上同一個人以外,並無傷害可言,且很大原因在於週週不能管好自己的老公。為了證實大成對自己的騷擾,婷婷還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記錄,該證據顯示:婷婷主動聯繫週週表示大成在外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抽絲剝繭真相浮出,依法判決協議無效

感情糾葛+經濟糾紛,數不清的聊天記錄、票據、交易明細……真真假假,吵吵鬧鬧,法官看了許多個晚上才把這些證據材料全部理清。

週週、大成於2007年1月22日登記結婚,並於2018年12月7日辦理離婚手續。宗某公司於2016年5月19日設立,股東為婷婷和案外人龍某。2017年11月1日,大成與案外人龍某、林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大成受讓宗某公司15%的股權,認繳出資為75萬元。

同日,婷婷與大成、案外人林某簽訂《股權受讓協議書》,約定婷婷持有宗某公司75%的股權,認繳出資金額為375萬元,實繳出資80萬元;大成和林某持有宗某公司25%的股權,認繳出資金額為125萬元,實繳出資金額為20萬元。2017年11月7日,宗某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東由原來的婷婷、龍某變更為婷婷、大成和林某。

2018年1月1日,大成向宗某公司支付了5萬元。2018年6月15日,林某與婷婷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林某將宗某公司10%的股權以5萬元轉讓給婷婷等。同日,大成與婷婷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大成將宗某公司15%的股權以1元轉讓給婷婷。同年6月19日,宗某公司股東變更為婷婷一人。

爭議焦點

婷婷、大成於2018年6月1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否有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本案中,大成所持宗某公司15%的股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於大成、週週共同共有的財產。

大成將15%的股權轉讓給婷婷,婷婷若屬於善意、有償取得,則轉讓行為有效,否則該轉讓行為在週週未予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即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證據顯示:

❶《股權受讓協議書》明確約定如果大成退股,公司股東以大成實際出資金額5萬元回購股權。此情況婷婷清楚。

❷宗某公司雖存在營業虧損,但婷婷、大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時公司處於資不抵債的情況,故不足以認定股權轉讓款1元為合理的對價。

❸婷婷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訂之前已經與週週取得聯繫,其在明知大成與原告夫妻感情可能出現問題,且可通過電話、短信的方式通知週週的情況下,未告知原告或徵得週週同意即與大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存在明顯的惡意。

由此得知:

❶婷婷與大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以1元的對價受讓宗某公司15%的股權,既違反《股權受讓協議書》的約定,婷婷亦非善意、有償地取得該財產。

❷此外,婷婷辯稱其與大成系普通的合作關係,但兩人之間的短信聊天記錄所涉及的均為家人、生活、子女、情感等問題,極少涉及合作伙伴關係,而應屬於在情感上、生活上具有密切聯繫的男女朋友關係。

綜上所述,在週週、大成未就涉案股權進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婷婷、大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不合理的對價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該股權轉讓行為應認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確認婷婷、大成《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婷婷向大成返還宗某公司15%的股權。(文中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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