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人販子該不該判死刑?

街角在-等待


非嚴法重典,不能遏制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慘劇的人口販賣之風——從幾件真實案例論述判處人販子死刑的必要性

對於人販子,我是非常痛恨的。作為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愛好者,我很清楚,凡事,都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來解決,人販子,也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來懲處。但很多時候,當你有了切膚之痛的時候,有些看法,就會發生改變。

而正因為我身邊的一些事例,我親眼目睹的一些慘劇,讓我對人販子,痛恨有加,恨不得食肉寢皮!

在我還小的時候,我們老家,人販子非常猖獗。講幾個案例吧!

01孩子被販賣,母親瘋了

那個時候,我大概6、7歲正在上小學。沒有人接送,我們都是幾個同學一路,揹著書包,沿著山路,一路小跑著回家。

那個時候窮,水果糖,對我們來說,都是非常具有誘惑力的東西。有一天,我們照例回家,路上,就碰到一個長得慈眉善目的中年女性,向我們問路。

助人為樂嘛,老師一直教導我們啊。於是,就熱心地給她指路。但這個女人,似乎很笨,總是說不知道,記得我們抓耳撓腮。然後,她說,誰把我帶到那裡去,就給誰水果糖。

我還算有個心眼,就說那我們一起去吧。可那個女人說,只有幾個,你們分不夠。

人啊,有時候,貪心會釀出大禍。然後,離她要去的地方比較近的一個小孩子,就主動提出帶她去。

然後,這個孩子,再也沒有回來!

當天晚上,全村的人,打著燈籠火把,漫山遍野尋找,也沒有找到!

一個6、7歲的孩子,就消失在茫茫的人海之中了!

他的母親,慢慢的,瘋了——每天站在我們放學的路上,手裡拿著幾塊水果糖,呀呀呀呀的說著。

每次,我們都哭著。再後來,我們就繞開,走另一條路!

我上中學的時候,這個瘋了的母親,在河裡淹死了。據說,撈起來的時候,手裡,還有幾顆水果糖!

02母親被販賣,家破了

到了80年代後期,90年代初期,外出打工,就成了我們那個偏遠山村的潮流。一般來說,打工,都會跟著親戚朋友去,彼此有個照顧。

後來,開始有人來招工,到處張貼廣告,說是到沿海的服裝廠去上班,每月多少錢。父親是村裡支書,擔心這中間有詐,就找來了派出所的公安,進行詢問。詢問之後,公安也沒有辦法,因為,他們各種手續證明之類都是齊全的。

由於父親的謹慎,很多人打消了這個念頭。但隔壁村裡一個婦女,孩子只有1雖歲多,和婆婆關係非常不好,就悄悄地跟著走了。

等她老公從山上回來,妻子早已經收拾好東西離開了,只留了一封信,說年底回來怎麼樣。

結果,這一去,杳無音訊。報了案之後,警察給沿海發去了協查通知,打電話詢問,說那邊根本就沒有那個什麼廠。哥哥還陪同那個男人,到沿海那個城市去找過一圈,什麼消息都沒有。

從此以後,那個男人,開始酗酒,喝醉了就砸東西,沒錢買酒就買東西。

幾年之後,那個家,破了。前幾年回老家,我還去看過——聽人說,那個孩子,過繼給了別人,那個男人,再也沒有回來了!

這些案例,活生生的!特別是我的同學的母親的佝僂的身子,深陷的眼窩,有時還會浮現在眼前!

後來上大學,工作了,對很多社會問題,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我在想,之所以出現這類慘劇,不外乎幾個原因吧。

一是我們自己的防患意識太差。

有時候,說這一點,我自己都沒有底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騙子的手段,是層出不窮的,是防不勝防的。據說,現在有些人販子,已經採用某一種特殊的藥品,可以致人昏迷,或者讓人出現幻覺——你說,能防住嗎?

所以,很多時候,為什麼那些十來歲的孩子上下學,都需要家長接送?

二,懲罰的力度不夠。

從總體上來說,法律要逐漸的控制死刑——這是法治社會的最終走向,在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實話實說,我們的懲罰力度,真的不夠。

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由於人販子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很少有在一個地方一直販賣人口的,所以,往往判刑,都是最低刑,很難達到震懾作用!

而這種將人視作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本身就是極為殘忍,要知道,販賣一個人,影響的是一個甚至是數個家庭,危害的是整個社會。在這一點上,甚至,可以視作是反人類的!對於這種反人類的行為,教育本身,基本上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刑罰,其實也是一種教育)所以,我是非常贊同對人販子處以極刑!

三,懲罰的範圍不夠

常言道,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事實上,沒有買人,哪裡會有賣呢?所以,對於那些買人口的行為,也應該按照或者比照人販子稍作降低來處罰。

在某些地區,還存在許多知情不報的現象,這些,事實上,都可以按照包庇來處罰——不要擔心處罰的面太大、人太多,要遏制一種現象,必然需要採取雷霆的手段。

總之,窮兇極惡之輩,只當是用非凡之手段!這一次,有代表提出加大對人販子的處罰力度,我個人是堅決贊同的!


三水三心


必須判死刑,剛剛吉林市烏拉街七歲,八歲兩名女童失蹤,懷疑車輛是豫牌照,,抓住必須打死,,,




輸入有錯


不是應該不應該判處死刑?必須是死刑!現在人販子不只是一個販賣的問題,還有惡劣的拐騙、搶劫、偷盜、將兒童故意地致殘等等令人髮指的行徑 勾當,判死刑太便宜他們了,應該是株聯、凌遲!不要檢查、法院審理,公安機關一經查實,立馬乾死他(她),別費時,我們中國不缺這些不是人的東西,反而是一個優化人口的好時機!


666971


人販子害多少家庭,家破人亡!

孩子被拐走後,失去孩子的父母,從此終其一生在尋找!能找回來是很少。有的被人販子打殘手腳控制著被迫做乞丐當掙錢的工具!有的被賣去做別人的孩子;能善待的很少。從孩子被拐賣開始,孩子的命運可想而知,很悲慘!我也見過孩子被拐走後,母親找不到孩子最後瘋了……

人販子比偷盜還惡毒!罪該萬死,應判死刑!


小草地方1


應該要堅決判死刑!孩子被販賣,會造成家庭一個陰深深的災難,失了一個孩子,會造成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會造成災難性的無底洞!


北斗星80757621


人販子該不該判死刑我不知道。我想問一問另一個問題:國有資產被私吞該不該判死刑?有這樣一種論調:國有資產被私吞,能吞到哪裡去?還不是在中國。放在國家手裡只能養懶人閒人,最後被貪汙掉。放在私人那裡,就業有了稅收有了……企業被盤活了。說不該私吞的人就是看不得別人發財,而你只能打工……人販子能把人販到哪兒去?能賣去月球嗎?

性質相同。


藍眼鏡4


人販子的惡比殺人犯還要狠,他們拐走的小孩子,讓很多家庭痛苦一輩子,也讓很多家庭牽掛一輩子,這種痛苦與牽掛是許許多多失去親人的全家人無法承受的痛,人販子拐走小孩子對家庭來說就意味著失去了親人,比真正死了親人還要難受,所以人販子相當於殺人,必須以殺人論處。而且為了保護下一代能健康平安的成長,對於人販子應該起動最嚴法律凌遲處死來震懾犯罪分子。


貴陽黔驢


我支持販賣人口死刑,至少要重刑,目前的懲處力度是遠遠不夠的。雖然人類文明的進步之路上,死刑廢止不可避免,我國法律受各種影響也對死刑慎之又慎。然而我國法律講究罪刑相適應原則,所以說在這個刑名上這個原則並沒有很好的體現。雖然有一些言論表示重刑會讓他們變成亡命之徒,加大被拐賣者的生命風險,其實這是站不住腳的,這既是想當然的浮空邏輯,又是因噎廢食的退縮性法律解釋。首先被拐之人的生命安全已然置於高危之下,其次律法精神絕不會向罪惡退縮,我們既要良法善治又要重典治亂。販賣人口量刑過輕,是不爭的事實。


Spectre0


拐賣兒童者,必須判它死刑,讓它人財兩空,這樣才能鎮壓犯罪分子,它們的行為,給人造成不可想象的打擊與痛,我的孩子,86年底被拐,至今仍無任何消息,為尋找,我曾消耗了我的財富,落下了一身的疾病,我恨死了這些人渣,要求修改刑法,拐賣兒童婦女的一律死刑,不可緩刑。


豫見河南根在澠池


只要人口管理越來越嚴格,關於人口管理,我個人建議,每個人從出生,dna信息,指紋,血型,人臉識別這些個人信息都要在公安系統存檔,在汽車站,地鐵,高鐵,酒店住宿,餐飲,百貨購物,都要求裝人臉識別系統,運輸車輛都要求錄入指紋和人臉識別,身份證三者信息一致才能坐車,私家車也要求裝人臉識別系統,不配合的重罰,嚴格無漏洞人口管理,人販子將無處可逃,抓住馬上槍斃,不給惡人留活口,不信治不了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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