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河南法院集中開庭、宣判“黑惡”犯罪案件 涉及犯罪分子334人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周青莎 通訊員 張敏娜

根據中央、最高法院、省委有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部署,全省法院圍繞“深挖根治”的階段性要求,狠抓執法辦案,突出打狠、打準、打快,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保護傘”的嚴懲高壓態勢。3月25日至29日,在省高院組織下,全省法院開展了第四次掃黑除惡集中開庭、宣判活動,共對35件黑惡勢力及“保護傘”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或宣判,涉及犯罪分子334人。省高院公佈了其中四起典型案例,以警示違法犯罪分子,鼓勵、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在公開宣判的24件案件中,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8件108人,惡勢力犯罪案件15件129人,“保護傘”犯罪案件1件1人。省高院公佈的四起典型案例是:張五雷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阻擾、破壞村黨支部選舉等方式長期把持基層政權,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安建毫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誘騙群眾簽訂貸款購車的霸王合同後,肆意認定違約,通過盜取、搶奪等手段收回車輛,並採取暴力、威脅手段索要違約金及拖車費等費用,嚴重擾亂汽車銷售行業秩序;陳榮根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依託其成立的置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閆軍保作為派出所所長卻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王彥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查處、打擊。

案例一

張五雷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五雷、張燈記通過拉攏濟源市梨林鎮領導幹部、拉選票等方式,於2011年底分別當選梨林鎮橋頭村委主任、村委委員,之後張五雷先後任命被告人張建國、李昌杞擔任村民小組組長,在被告人張曉豔未當選村委委員的情況下繼續安排其擔任村委委員和會計。張五雷糾集上述人員長期把持基層政權,在橋頭村2011年、2015年兩次村黨支部換屆選舉時,組織人員衝擊選舉會場,公然叫囂選舉黨支部沒有用,在現場喧譁、辱罵、起鬨鬧事,阻撓選舉進行,致使該村黨支部不能正常開展工作,2015年至2018年4月期間甚至沒有黨支部。張五雷、張燈記還利用家族勢力,糾集多人以封門堵路、聚眾滋擾、強攬工程等手段,先後15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橋頭村周邊企業攤派不合理費用20餘萬元,逐漸形成了以張五雷為首要分子、張燈記、張曉豔、張建國、李昌杞等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在橋頭村周邊區域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五雷被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二

安建毫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安建毫、魏天忠、聶春亮先後收購河南濮星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並註冊成立河南濮鑫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飛鴻聖達衍生貸公司、鼎鑫車貸公司,從事汽車銷售及貸款業務,以上述公司為依託,網羅大量親友、老鄉和社會閒散人員,成立財務、催收、貸後等部門,以收車為名,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安建毫為組織、領導者,以魏天忠、董善致為積極參加者,以郭浩磊、郭慶毫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以“零首付”“低首付”吸引群眾通過其公司貸款購車,簽訂一系列霸王合同,而後肆意認定客戶違約,通過盜取、切斷油路、撞停、搶奪等手段收回車輛,並採取毆打、電擊、噴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脅或所謂的“談判”“協商”等方式索要違約金及拖車費等費用,攫取了大量經濟利益。如喬某通過安建毫的公司購買車輛後將車抵押給王某,王某將車放置在朋友家中,被告人安建毫等多人深夜攜帶棍棒等工具到王某朋友家中,用焊槍將王某家大門割開後將車輛開走。再如郭某以自己的車輛在蔡某處抵押貸款後,又在安建毫公司不押車貸款2萬餘元,因郭某到期未向蔡某付款,蔡某將該車轉押給廣東省清遠市的被害人羅某,羅某駕車返回廣東時,安建毫等人跟蹤羅某至高速公路上,採取夾超、攔截等危險方式將車輛逼停,強行將羅某從車內拉下並實施毆打後將車輛開走。該組織共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非法制造發票等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對在濮陽市及周邊地區生活、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部分被害人不敢報案,該地區群眾對分期貸款購車產生恐慌、畏懼,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汽車銷售行業秩序。

裁判結果

被告人安建毫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非法制造發票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22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均被判處罰金。

案例三

榮根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榮根系原漯河市第二百貨公司在職職工,2005年接手該公司並改製為漯河市榮眾商貿有限公司,同年11月9日陳榮根又成立漯河市榮眾置業有限公司,先後開發了商務花園、大興田中心社區、問十村中心社區等項目。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常因工程施工及徵地問題與施工方及群眾產生矛盾,為維護其利益並彰顯勢力,陳榮根糾集程曉山、萬文斌、吳淞河、賽中偉、劉新義等公司員工及被告人劉峰、呂濤等人,採取暴力、威脅、聚眾造勢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逐步形成以陳榮根為組織、領導者,以程曉山、萬文斌、吳淞河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賽中偉、劉新義、劉峰、呂濤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公司為依託,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先後實施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騙取貸款等23次違法犯罪活動,多數犯罪活動均與其公司經營活動有關,如2011年1月26日,陳榮根公司開發的商務花園(二期)施工人員江大勇、沈長都、楊曉舉三人因工資被拖欠,帶領農民工到漯河市建委上訪,漯河市建委將此情況通知陳榮根後,陳榮根指使萬文斌以結工資為由將三人騙到其辦公室,指使萬文斌、劉峰、吳淞河等人分別對江大勇和沈成都實施毆打,楊曉舉因害怕捱打而稱陳榮根不欠自己工程款,江大勇和沈長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出具陳榮根不欠自己工程款的書面材料後才放二人離開,後二人因害怕陳榮根的勢力,不敢讓陳榮根結清欠款,並離開了漯河市。該組織憑藉暴力恃強凌弱,在漯河市源匯區東吳村、郾城區新店鄉新店村一帶,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榮根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騙取貸款罪、重婚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8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均被判處罰金。

案例四

閆軍保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以來,以王彥成為首的犯罪團伙以欒川縣廟子鎮廟子村村委會為依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破壞生產經營、非法拘禁、非法經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為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0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閆軍保在擔任欒川縣公安局廟子派出所所長期間,不依法履行職責,對以王彥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四起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打擊處理。如2015年10月,王彥成因未承攬到廟子中心小學教學樓工程,指示組織成員多次阻擋施工並毆打施工人員,導致工程停工,造成該項目無法在廟子村實施,欒川縣教育局被迫將該項目改建至其他村,引起當地群眾極度不滿。廟子派出所處警後,閆軍保未組織依法查處、打擊。2017年3月,王彥成組織成員以鄭西高速堯欒段工程將廟子村飲水工程水管挖破為由,組織多人封堵項目部大門,造成施工車輛無法進出、施工人員進出困難。廟子派出所多次接警,閆軍保未組織查處、打擊,致使項目部被迫答應出資56萬餘元將廟子村飲水工程全線改遷後撤離。此外,閆軍保還利用擔任欒川縣城關派出所副所長、廟子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0.607萬元,併為上述人員在審批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解決矛盾糾紛等方面謀取利益。

裁判結果

被告人閆軍保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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