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你應該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識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你應該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就適用範圍來說,該法用於調整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該法所稱的突發事件,包含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除了可以適用於本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外,還適用於其他的非公共衛生事件,比如自然災害、事故災害以及社會安全事件。


二、針對突發事件,

政府採取各項措施的方式和原則是什麼?

答:首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權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並應當及時公佈。也就是說,政府可以通過發佈決定和命令的方式規定各種措施,然後由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實施。

其次,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最後,突發事件發生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在突發事件應對期間,

因為政府應對措施而導致相關民眾不能

及時辦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為了應對事件,會依法採取各種應對措施,包括隔離觀察、停產停業、交通停運等等。上述措施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民眾生活以及機關單位的公務辦理產生影響。比如,公民不能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到法院起訴立案,或者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複議等等。考慮到上述情況系因為突發事件引起的,民眾無法抗拒,《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各個單位在應對突發事件方面,

應當如何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答:突發事件的應對,各個單位都是責任主體。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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