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陰陽合同”波及圈擴大,華誼蒸發20億

“陰陽合同”波及圈擴大,華誼蒸發20億

崔永元日前曝出影視圈借大小合同逃稅,矛頭指向范冰冰。隨後事情又出現反轉,6月3日晚,有媒體致電崔永元,崔永元表示要向范冰冰、徐帆、劉震雲的女兒致歉,“4天6000萬合同”與范冰冰無關。

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通報,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無錫地稅局官方微博披露稱,對於大家關注的問題,我們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要求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根據天眼查信息,范冰冰為無錫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和無錫唐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月4日,受此風波影響,華誼兄弟、唐德影視股價跌停,眾多影視股大跌。同時,多家影視公司稱,依法合規經營,不存在陰陽合同情況。

華誼、唐德跌停,多家影視公司稱依法經營。有知情人士對新京報記者稱,崔永元曬的合同可能是其以顧問的身份參與的某部電影的合同。記者就此求證崔永元助理,其未對此進行回應。

明星被舉報逃稅風波不斷髮酵,已“嚇倒”資本市場。截至昨日收盤,華誼兄弟跌停收盤,報7.36元,跌10.02%,與2015年6月12日創下的最高價64.45元相比,市值蒸發超680億元,創三年來股價新低。唐德影視也跌停,報14.85元,跌10%。據公開資料,范冰冰曾是華誼旗下的藝人,電影《手機2》的直接相關方仍然是華誼兄弟,此外,范冰冰是唐德影視的股東。

同時,當代明誠、歡瑞世紀、思美傳媒、光線傳媒、慈文傳媒、橫店影視、視覺中國、中國電影、金逸影視、上海電影、長城影視、華策影視等紛紛“躺槍”,股價下跌。同花順i問財顯示,目前屬於“文化傳媒影視”類的概念股共170家,截至昨日午間收盤,文化傳媒板塊跌1.02%,有82只股票下跌。

昨日,已經有上市公司“發聲”。收盤跌4.81%的橫店影視6月4日午後在互動平臺表示,公司主營業務為院線發行、電影放映及相關衍生業務,范冰冰事件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另外,多家公司公告稱,自身依法經營,有的直接稱“不存在陰陽合同”。

6月4日,華策影視在投資者互動平臺對“娛樂圈大小合同事件”回應稱,公司作為國內影視製作龍頭企業,依法經營是一貫的理念,也是一直以來的實際行動。本次事件更多是行業從不規範到規範化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階段,對影視內容行業是長期利好。從長期看,依法對行業亂象和違規行為進行整頓,有利於為守法經營的企業營造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為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而鹿港文化則澄清稱,公司下屬的影視公司都不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合法繳稅是大家的共識,沒必要也不會簽署陰陽合同來以身試法。慈文傳媒稱,與藝人簽約都會代扣代繳稅,與工作室簽約也會約定清楚,如果需要工作室代繳也會把這塊的稅給他們,公司都是合法合規經營。

業內人士稱,“陰陽合同”早已有之。去年5月,福布斯發佈《2017中國名人榜》顯示,范冰冰以一年收入2.44億元穩居第一。緊隨其後的是年收入1.816億元的鹿晗、1.815億元的周杰倫。作為避稅的高發人群,高收入明星避稅的方法有很多,業內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有的參股公司,收入和公司營收掛鉤;有的在霍爾果斯、無錫這樣的地域性免稅地註冊;而大小合同在行業內也是比較常見的。具體來說,成立影視公司,一方面是來源避稅,從註冊地開始就享受免稅紅利;另一個是結算避稅,在合同上,公司為主體,衝散收入。”

實際上,“陰陽合同”早已存在多年。早在2005年,金羊網就曾報道,江蘇省稅務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明星的確存在陰陽合同,而且非常難管理。有“香港電影教父”之稱的吳思遠在參加塞班電影節論壇時公開表示,有的演員一部電視劇可以賺1億,由於稅收是遞增的,片方往往拿不出這麼多錢,“通常他們都是弄兩張合約,數額小的去交稅,如果搞兩張合約,等於製片人還在犯罪。”

上市公司若捲入逃稅風波,或被立案調查。

就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問題,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葛律師,葛律師表示,通常情況下,很多公司以註冊到“避稅綠洲”、用足稅收優惠政策、分攤費用、做“管理費用”的文章等方式進行合理避稅。

近年來,明星們選擇在霍爾果斯、浙江東陽、上海松江區以及無錫國家數字電影產業園等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工作室,進行合理避稅。其中唐德文化以及范冰冰創辦的愛美神影視,其註冊地址就是在無錫。知名製片人侯鴻亮也是霍爾果斯正午陽光影視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為東陽正午陽光影視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霍爾果斯,還有一家公司名叫霍爾果斯唐德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而偷稅漏稅不論故意或是無意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以做虛假財務報表,隱瞞實際利潤,來達到少繳或是不交稅款的目的;合理避稅是在法律規定允許的前提下,以合法的手段獲取最大限度的稅收方面的優惠來達到減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合理避稅跟偷稅漏稅之間的區別在於合法與違法。一旦避稅不再“合理”,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拋開本次事件來談,如果公司或個人逃稅超千萬,且是二次逃稅,當事人將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告訴新京報記者。

如果偷稅漏稅的主體涉及上市公司,除了相關規定的處罰之外,不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可能涉及存在信息披露違規,進一步可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而對於擬上市公司,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相關規定,擬上市的公司如果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就無法上市,通不過考核。

延展

起底影視圈“陰陽合同”

據瞭解,在影視製作領域,最上游的是製作公司,統籌所有演職人員、制景拍攝和後期剪輯等工作,但這些人員通常不是製作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製作公司需要與相關工作人員的經紀公司簽約,來實現對方在一定檔期內為其服務的目的。這種合約是以製作公司和經紀公司的對公勞務合同的形式呈現的。

“華策影視極少與藝人直接簽單部戲的勞務合同,通常採取與藝人經紀公司簽約的形式,我們付多少款,對方就給我們多少增值稅發票。”一接近華策影視人士告訴記者。

上述負責人還稱,凡是上市的公眾公司,稅收方面需要給投資者以交代,因此會避免與藝人個人直接籤經紀約。“今年5月份,浙江省稅務機關剛剛完成對我們的稽查工作,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根據上述說法,至少從影視製作公司到藝人經紀公司環節,是完成交稅的。

處於中游的藝人經紀公司,再與旗下藝人簽訂經紀合約。經紀公司在支付給藝人酬勞的同時,通常會幫助藝人完成個人所得稅(或勞務稅)的代繳代扣。一名多年從事財稅業務的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這當中明星是納稅人方,而經紀公司是扣繳義務方,相比而言,經紀公司是知情和承擔義務一方,應該承擔交稅義務。這樣就是說“陰陽合同”可能更多存在於藝人和經紀公司的交易環節。

“如果查實確有瞞報行為,且雙方主觀串通,一方沒有申報,另一方也沒有代扣代繳,則涉嫌違法偷逃稅,數額較大或涉嫌犯罪,”上述財稅律師提醒。

該人士還表示,考慮到完整申報的納稅比例問題,一些經紀公司通常會將此類合同放在對影視類企業有退稅,或者減免的地區,比如霍爾果斯、浙江東陽等。

多位從事製片、宣發環節工作的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與眾多涉及用工的企業一樣,除了藝人外,服化道工作人員與經紀公司間,都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關係。但由於影視行業更多簽署經紀合約和勞務合約,容易出現避稅情況,一些中小企業甚至利用人員流動頻繁等特點,瞞報稅款。“這不止存在於藝人行業,制景、化妝、助理甚至宣發團隊,都可能有大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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