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世界盃期間參與賭球是否構成違法犯罪?為什麼?

尤里烏斯2018


去中國體彩中心的售彩點買的體育彩票,實際上也是賭球,但是那是購買合法的足彩,是支持中國慈善、體育事業。

去買私人莊家開的盤口賭球,買外國博彩公司的外圍盤口,那叫賭球,是賭博違法犯罪。


參與賭球,可能涉嫌行政違法

所謂賭球,就是球迷或(偽球迷)參賭人員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以球賽的勝負情況下注進行賭博的活動。比如在世界盃期間,很多球迷會通過各種網站、APP或微信群等進行競猜活動,賭參賽選手或參賽隊伍間輸贏、名次,進球數、進球的單雙數、淨勝球數,莊家往往會根據參賽選手和參賽隊伍之間的強弱,開出不同的盤口,接受各方賭資。

對於參賭的球迷而言,這種行為其實就典型的賭博行為,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所禁止。其規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當然,這種處罰都只是輕微的治安處罰,不涉及刑事犯罪,該法所規定的“賭博賭資較大”和“情節嚴重”,就包含了球迷賭球的行為。

對於何謂”賭資較大”和“情節嚴重”的標準,各地公安部門會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水平作出規定,一般在50-500元之間,比如山東省的標準是“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上海市的規定是參與數額在100元以上,北京市的規定是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刑事犯罪角度

聚眾賭球或以賭球為業,可能涉嫌賭博罪,最高刑三年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球或者以賭球為業的,就有可能觸犯刑事犯罪。

賭博罪:以賭博為業,不硬性要求“以賭球為業”

如果是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如果具體到賭球行為,那就要注意行為人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這種長期性不要求賭博的種類,比如行為人長期以賭博為業,平時參與打麻將、百家樂、二十一點、搖骰子、輪盤賭等,在世界盃期間深度參與賭球,也會可能被認定為賭博罪。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以賭博為業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有限,其影響範圍一般是個人和家庭生活,刑事手段所打擊的,更多是的聚眾賭博行為。


聚眾賭博是國家打擊的重點對象

所謂的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

比如在世界盃期間,某些參賭人員作為組織者,俗稱為賭頭,召集多人聚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但他是組織者和核心人物,可能會作為莊家設定盤口,收取賭資等等。


聚眾賭博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如果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或者是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等情形,就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的賭博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最低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帶中國人出境賭博,也會被認定為賭博罪,因為北京大學中國公益彩票事業研究所調查顯示,中國內地每年由於賭球而流到境外的賭資相當於全國彩票一年發行總額的15倍,超過6000億元。


開設賭場罪:最高刑十年

開設賭場罪是一項新設定的罪名,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從原來的賭博罪分離,以加強對國內賭博活動的打擊。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具體的行為比如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比如為境外賭球網站擔任網絡代理,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球,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比如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開設賭場的行為包括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聚眾賭球,要避免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在司法實踐中,聚眾賭球行為和開設賭場賭球的行為在客觀表現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於賭博的涉案金額往往巨大,導致行為人一旦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其會承擔相當嚴重的刑事處罰。而在司法實踐中,兩種行為有一定的相似性,經常會出現明明是聚眾賭個球,卻被錯誤定性為開設賭場罪“輕罪重罰”的情況發生。

在司法實踐中,兩罪(聚眾賭博型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有相對明確的區分標準,我們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區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刑事審判參考》第58集中對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行為該如何區分提出了具體的標準: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比如在一些賭球活動中,一個微信群內多則幾百人,少則幾十人。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甚至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2.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裡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

3.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


大概就寫到這裡吧,傑哥看球去了。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你問這個問題的時候是不是做著夢問的???或者是喝了兩瓶50度“北京二鍋頭”喝完後問的???在別的國家不說,但只要是在中國大陸只要是扯到跟金錢有關的賭博,都是犯罪,公安機關只要是知道了一定會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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