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景善:重思传统理论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可诉性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景善:重思传统理论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可诉性建构


  我国公司法、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话语权,可给予其他国家立法借鉴与启示。世界各国学界以及实务界经过一个世纪以来的探讨和实践,阐释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以及股东利益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自益权相一致则可起到相乘效应,相冲突时则需要股东共益权予以救济。但是,我国学界在理论上尚未充分认识到股东共益权的此种制度功能。这就需要重思法人本质、股权性质的传统理论,对股东共益权的内涵进行剖析,从而来证成股东共益权在防止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滥用中的制度性功能。并且在此基础上,从法技术构造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进行可诉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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