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通讯园地】广西基层政法工作动态(256)【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

梧州检察院为全校仅有8名学生的小学筑起“法治安全屏障”

“扶贫先扶智,要十分重视法治扶贫,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法治宣传活动,给村民、学生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文化,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2019年12月30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携手梧州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展捐资助学公益活动,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昱以及梧州市教育局、梧州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在岑溪市市长吴伟华、副市长陀艺的陪同下先后来到岑溪市大隆镇南和村、大业镇大献村,向三所贫困村小学捐赠爱心善款和捐赠教学设备、生活用品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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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大献村之前,黄昱了解到大献村善庆小学办学条件薄弱,全校仅有八名学生,十二年来始终只有一位老师为学生上课,便特别叮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第七检察部主任李雪莲一定要随行,为这八名学生上一堂法制课。

“同学们,你们知道有哪些报警求救电话吗?”“你们知道哪些行为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吗?”学生们纷纷举手,抢着发言。当天,梧州市检察院来的“法治教师”李雪莲给小学生们讲授了一堂以“保护自己、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法制课。检察官还通过播放预防性侵小视频,教育同学们要区分和拒绝过分亲密的行为。“法治老师”还采取现场提问的形式,与同学们互动交流,引导同学们要从小增强法制观念,保护自身。检察官“李老师”利用身边的真实案例,对小学生们进行法制教育,从校园安全、防拐骗到远离校园暴力,循循善诱地教导学生该如何遵纪守法、加强自我保护及有效预防和远离犯罪。检爱温暖童心,在这个暖冬,“法治老师”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添加了一道法治的安全屏障。

每到一所学校,黄昱便向在校老师和学生们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现状,要求村委相关负责人务必把爱心善款和捐赠物资用到实处,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作者 | 李继远 梁绮

天上没有馅饼掉,防城港47名“老总”被批捕

近日,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曾某某、宋某某等4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鉴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防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成立了由3名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办案团队,奔赴多个看守所完成提审任务,多次调度统筹,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案件证据、补强证据链,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最终,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4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批捕后,该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保障案件起诉的质量和效率。据悉,此案为该院近年来办理单案逮捕人数最多的案件。

作者 | 黄蓉

以创业投资为名行传销之实,2人获刑

2019年12月27日,合浦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起传销案件,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梅、杨某伟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五万元至七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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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梅与同案人张某江、李某国(已判决)分别出资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并且均成为传销体系内的老总级别。2017年6月1日,张某江、李某国与被告人范某梅等人到广西桂林,以旅游的方式组织参加传销组织的由A2老总带领A1新总进行新总培训会、发放升总费等“升总复制”传销活动,于2017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时,张某江、李某国、范某梅等发展的下线均超过29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

被告人杨某伟于2015年来到广西北海市,以交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期间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引诱方式,直接或间接招揽了张某国、王某、刘某等七人,发展下线超过三十人,于2015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梅、杨某伟以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范某梅、杨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 叶晓玲

“人民检察为人民、扶贫帮困暖人心”——兴业县城隍镇、塘肚村向玉林市检察院送锦旗牌匾感谢信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群众的称颂是扶贫工作最大的成就和动力。

腊八时节,兴业县城隍镇党委书记梁业荣带领塘肚村“两委”代表、驻村工作队一行16人将印有“情系群众办实事,扶贫济困暖人心”的锦旗和牌匾送到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感谢玉林市检察院在驻村扶贫工作中给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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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开展脱贫攻坚战以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自觉融入全党工作大局,选派2名干警担任驻村工作队员,其中1人担任驻村第一书记,结对帮扶兴业县城隍镇塘肚村、莲塘社区贫困户共110户。经过多年的努力,贫困户从原来的5.5%下降为现在的0.02%,贫困户基本上实现脱贫。为了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检察院帮扶干警积极开展走访帮扶、送法下乡服务,先后在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假日前给贫困户送去了节日的慰问品;组织精准扶贫捐赠物资和款项活动。市检察院全力支持村委发展扶贫产业-光伏发电项目,帮助塘肚村村委修缮村际道路、实施亮化工程,安排太阳能路灯方便群众夜行,修建党员活动室,建成塘肚村群众文化中心、治安巡逻队,协助村“两委”构建信访网络,疏通信访渠道,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80余起,努力促进帮扶联系村社会稳定和谐,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

梁业荣一行参观了市检察院党员活动中心、廉政教育基地。讲解员结合详实的图片、文字、浮雕等详细讲解了玉林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通过分类剖析不同的职务犯罪、评述检察官的典型案例,展现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取得的成果。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梁业荣一行介绍了兴业县城隍镇脱贫攻坚情况、塘肚村具体情况及市检察院帮扶工作成效,钟塔代表塘肚村村集体宣读《感谢信》,对市检察院帮扶脱贫工作致以真挚的感谢。其他的镇村干部在会议畅谈了扶贫工作的感受。

张景源检察长表示,一面锦旗、一块牌匾、一封感谢信,彰显了浓浓的帮扶情,感谢兴业县城隍镇政府及塘肚村村集体对市检察院帮扶工作的信任和肯定,塘肚村取得的脱贫成效也离不开政府领导、村“两委”干部及驻村工作队的努力。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做好帮扶工作,尽力为贫困户办更多的好事实事,多措并举防止返贫和出现新的贫困,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塘肚村脱贫工作与全国全区同步,为决胜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 | 杨荣连 吕楚梦

大新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荣获广西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继通报了2019年度广西检察机关“精品、优秀刑事抗诉案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华强奸案均榜上有名,同时获评2019年度广西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近年来,大新县检察院不断提高履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职责的能力,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抓实、抓细,重质重效,力求抗准抗成,实现双赢、多赢。

在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的同时,大新县检察院也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助力脱贫攻坚等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办案、息访和为民三者并重的工作思路,多措并举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在办理赵某华强奸案中,经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赵某华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了解到被害未成人赵某一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后,及时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汇报崇左市检察院,两级院及时展开联合司法救助行动,最终共为被害人一家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人民币,很好地践行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文件精神,在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充分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找准法治与扶贫工作的结合点,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衔接,努力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作者 | 冯明龙

悔婚后索还彩礼,法院判酌情返还

男方悔婚索要女方返还彩礼未果,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限被告梁某某、梁某、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3万元。

被告梁某、石某是夫妻关系,被告梁某某是被告梁某、石某的女儿。被告梁某某约于三年前作为姐妹送表姐出嫁在KTV唱歌时认识原告黄某,通过媒人牵线,两人于2018年元霄节后确认恋爱关系。2018年5月1日,原告黄某的妈妈按当地风俗将6万元作为彩礼交给媒人即被告的同村人刘某,再由刘某到被告梁某家将彩礼交给被告石某。被告梁某某在男方家送彩礼的次日到原告黄某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2018年6月6日,被告梁某某因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梁某某患的病是不容易治愈的疾病。被告梁某某于2018年6月23日出院之后,原告黄某将梁某某送回梁某父母家中。黄某认为被告存在隐瞒疾病的行为,双方开始产生矛盾,黄某不愿意与梁某某结婚,双方最终分手,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彩礼,被告予以拒绝,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经村委会与司法所调解无果。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

另查明,被告收到原告家送的彩礼后,被告购买一辆电动车(价值3680元)和一辆二手摩托车作为回礼,该二辆车现由原告保管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确认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后,原告黄某按照当地风俗向三被告交付了6万元彩礼。后原告与被告分手,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且被告方买了两辆车作为回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酌情应当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彩礼3万元。

作者 |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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