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收購“三有”保護動物涉嫌犯罪

收購“三有”保護動物涉嫌犯罪

南都訊 記者羅忠明 今年11月是我省的第二十九個“野生動物宣傳月”。近日,江門市自然資源局聯合農林社區聯合在農林公園開展了“展現野性之美 共繪綠水青山”全國暨廣東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活動。

每年的11月為“野生動物宣傳月”

活動現場,工作人員就保護野生動物宣傳知識設立了宣傳點,擺放宣傳展板,向過往群眾發放宣傳資料,並耐心講解相關法律知識和宣講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案例等。參與的居民群眾紛紛在主題宣傳活動展板上簽名支持,合影留念,積極參與到保護野生動物的隊伍中。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該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及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野生動物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對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自1992年國務院批准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將“野生動物宣傳月”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以來,廣東省就將每年的11月定為“野生動物宣傳月”。

江門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2018年1月31日,江門市政府正式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設立禁獵期的通告》,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嚴厲打擊各類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據悉,《通告》設置了禁獵區,規定了禁獵期,梳理了禁獵物種,公佈了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加強了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依法完善了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和措施。《通告》規定的禁獵區、禁獵期、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是野生動物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也是構成非法狩獵罪所必需的客觀條件,《通告》的實施有利於依法打擊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及完善江門市森林公安機關的執法機制,對濫捕亂獵行為將能依法立案偵查並追究刑事責任,用實際行動保護江門市的野生動物資源。

警示案例

收購畫眉鳥涉嫌犯罪

2016年8月17日,恩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110轉來一宗涉嫌犯罪的線索:有群眾舉報有人販賣野生動物。民警馬上出警調查,並查獲128只鳥類(經鑑定為畫眉鳥,屬於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經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這些鳥類都是兩個外地人在野外捕捉的,由他低價收購,並在家中邊飼養邊聯繫買家出售獲利的犯罪事實。梁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森林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梁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判七年

2014年11月13日上午,江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蓬江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出售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接警後,蓬江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大壁虎72只(其中死體14只),及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一批,同時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林某、鍾某。

2015年12月1日,經蓬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趙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犯罪嫌疑人鍾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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