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權威發佈!貴州公職人員伙食費、差旅費…標準都在這了

出差期間用餐費用如何解決?

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如何規定?

接待用餐費用有何標準?

發票、收款憑證怎樣處理最規範?

……

11月25日,記者從貴州省財政廳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工作,貴州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發佈《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針對有關部門及各地在執行中反映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作了系統回答,共涉及7類問題。

關於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的問題

因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國內公務活動,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的公務人員,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的,公務人員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除接待單位根據派出單位出具的公函,結合《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貴州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以及當地接待管理有關規定,從有利於相關公務活動開展和務實節儉的實際出發,按照單位公務接待管理審批制度和“先審批、後接待”的程序,經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的用餐費用應自行解決。

結合黨政機關公務接待中“對能夠整合的接待活動,要統籌安排、合理整合;不得跨地區迎送;用餐地點原則上安排在住地;公務接待費支出和申報由牽頭接待單位負責到底,不得一事多報”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就同一公務接待事項、同批公務出差人員,在接待單位當地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同城區域內,非經同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按規定和程序批准同意的特殊情況,當地接待單位不應重複安排一次工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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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並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的有關問題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根據公務出差活動安排和自身實際情況,如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提前將自身就餐控制標準告知接待單位,控制標準一般應在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範圍內。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目前我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人員省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除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按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省(市)均統一按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用餐費用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並主動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不得轉嫁接待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對出差人員提前告知的控制標準過高過低或其他特殊原因,接待單位確實無法協助安排其用餐的,接待單位應及時反饋出差人員並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切實為出差人員自行用餐提供方便,按規定做好其他方面的服務保障工作。

關於接待單位在單位內部食堂或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協助安排出差人員用餐,出差人員交納用餐費標準的有關問題

接待單位在單位食堂協助安排省級黨政機關出差人員用餐的,該食堂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用餐費用;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各按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

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出差人員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出差人員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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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的有關問題

市內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出差人員乘坐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協助提供工作地市內交通工具並有收費標準的,根據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數量,按標準交納費用,但最高不超過出差人員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總額(出差人數*80元/人/天);沒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標準的50%(40元)交納。出差人員因特殊情況,由接待單位按公務用車接待管理有關規定統一保障用車並承擔相關費用的,出差人員不得報銷相關差旅交通費用。

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貴陽市區主要指雲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所轄區域,駐貴陽市區的省級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貴陽市區執行公務的,不報銷差旅費。由於貴安新區目前尚未明確行政區劃,省級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到原花溪區劃入貴安新區管理的區域執行公務活動的不得報銷差旅費,出差人員到原平壩縣、清鎮市劃入貴安新區管理的區域執行公務活動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關於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的有關問題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自行解決、主動交納相關費用,並向收取費用的單位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同時接待單位或收取費用的單位應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拒收,並做好開具票據憑證等工作。出差人員取得的相應票據由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既強化了出差人員個人責任,又有效解決了單位財務人員審核難、報銷手續繁瑣等問題。

根據稅收徵管和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稅務發票是由具體實施經營性業務的主體按規定向稅務部門領購,在發生經營性業務確認經營收入時開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行政事業單位向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領購,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和稅務發票的印製實行省(市、區)統一管理,相關單位應按規定向出差人員開具統一規範的上述票據。

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頻次高、金額小等特點,針對一些接待單位在實際工作中可能難以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特別是一些基層接待單位開具不了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的問題,按照規範管理與簡化操作並重的原則,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接待單位,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

關於接待單位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以及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於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的有關問題

接待單位可出具的其他收款憑證,是指接待單位在確實無法提供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的情況下,記錄反映出差人員向接待單位按規定交納協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有關費用情況的書面證明和賬務登記依據。其他收款憑證一般分為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由接待單位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用餐收費、交通工具費用情況,並按照規定登記入賬。

接待單位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的伙食費、交通費,除應支付有關伙食、交通工具提供方的代收費,接待單位對出差人員收取的伙食費可用於抵頂單位招待費支出,收取的市內交通費可用於抵頂單位車輛運行支出。

接待單位應通過強化單位財務內控制度建設,嚴格按規定開展公務接待相關工作,加強收取費用的收支管理,做好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有效避免發生“小金庫”現象。

關於黔財行〔2019〕61號的適用範圍,對中央、國家機關等上級部門及兄弟省區市公務接待管理工作如何施行的問題

貴州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局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國管局辦公室中直管理局辦公室關於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共同研究出臺的黔財行〔2019〕61號,是對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內容的進一步細化,同時就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做出了更為具體明確、易於操作的新規定,在通知中已明確其適用範圍為省直單位出差人員,從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央、國家機關等上級部門及兄弟省區市出差人員到我省出差開展公務活動時,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和相關省區市出臺的差旅伙食費、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交納相關費用。涉及其他公務接待事項的,應由接待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地公務接待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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