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兩院組織法二審 委員建議:“不得干預司法”對象應擴大到所有人

兩院組織法二審 委員建議:“不得干預司法”對象應擴大到所有人

昨日(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關於“兩高”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檢察和審判工作參考,以及領導幹部或內部人員干預辦案應拒絕、記錄並由有關機關追責等等建議修改的內容受到委員關注。多名委員提出,不得干預司法的條款應擴大範圍,不僅限於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還有委員建議,為避免產生不同理解,“兩高”發佈指導性案例應明確具體標準或共同編制。

法院、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於19日上午提請本次會議二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報告時介紹,修改內容包括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督促其糾正的規定”,建議分別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參考”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參考”。

同時,在原有法院、檢察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的規定基礎之上,修訂草案擬按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增加記錄、追責等內容,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委員建議:

“不得干預司法”應從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擴大到所有人

北京時間記者注意到,上述修改在分組審議時被熱議。

陳文華委員認為,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不應該僅僅指行政機關,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也應該受到檢察機關監督。”而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葉贊平提到,這一新增款項如果賦予檢察院新職權,就涉及到與監察法規定的銜接問題,“要麼像現在這樣不做區分,雙方都有權力,都可以做,帶來的問題可能職權重疊、職權不清,還有就是進行適當區分,把檢察院督促糾正的職能界定清楚,與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區分開來。還有一種就是合併,如果這項職能給了國家監察機關,那麼檢察機關就不再行使這項職能,有利於理清雙方的職權,有利於在實際工作中處理好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要再慎重考慮和研究一下。”

對於“干預司法活動”問題,多名委員提出,除二審稿所列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外,可能還有其他人員和形式,如“比如我也看見很多在法院門口搞集會的、下跪的等等”,徐延豪委員說,張志軍委員補充,“有的打招呼的不見得是個人,他以單位的名義打招呼,可能是處這一級以一紙公文形式,可能還有一些社會團體、有影響的企業家,或者是社會知名人士”,他們建議相應條款擴大範圍,所有人和單位都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司法活動。

另外,熊群力委員建議應進一步明確禁止違規干預,“因為領導幹部有很多,下面各種問題反映到領導那兒,領導有批示或者進行轉籤都很多,什麼叫干預?哪些是可以有權轉移相關信件信息的?有些人雖然不在檢察院內部,但是屬於檢察院或者司法這個系列,是不是可以有一定的建議權?‘違規干預’就規定了哪些該、哪些不該。”

委員建議:

“兩高”發佈指導性案例應明確具體標準

就“兩高”發佈指導性案例的內容,陳福利委員提出,目前最高法、最高檢每年都發布很多案件,如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等,“首先第一個概念就是指導性案例和發佈的其他案件怎麼區分,哪些是指導性的、哪些是發佈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就是說,指導性案件選取要有標準。既然是指導,就要著眼於系統內進行引導,所以這個標準很重要”,他說,“再有,這個指導性案例對下級法院和檢察院來講,都是指的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參考,那麼這個‘案件’又怎麼理解?可能還是要往下有一些具體的指引,使這個好的制度發揮應有作用,在操作層面,我建議‘兩高’對於指導性案例的做法要建立一套規矩或一套制度。”

謝經榮委員也提出,即使同一案例,不同人和法院、檢察院的解讀也可能不同,為避免引起誤導,建議考慮“兩高”是否能共同編制一些案例來指導地方,“如果說做不到,最高法出臺指導性案例,或最高檢出臺指導性案例,能不能徵求對方的意見,以便不在兩個系統內產生歧義。”

同時,劉修文和廖曉軍委員建議,已頒行的《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因此建議將相應條款增改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法官、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案件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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