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機票退改簽費用畸高,別全推給“市場機制”

機票退改簽費用畸高,別全推給“市場機制”

今年4月,江蘇省消保委發佈了《江蘇省消費者飛機票退改簽情況調查報告》,直指飽受詬病的“退改簽費用畸高”問題。一個多月過去了,6月5日,江蘇省消保委表示,之前報告中涉及的7家互聯網銷售平臺已承諾整改,但南方航空、東方航空、中國國航等8家航空公司,均沒有答覆。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甚至“退改簽費用高於機票價”的極端個案,屢屢成為焦點話題。江蘇省消保委想啃下這塊硬骨頭,但是航空公司顯然並不買賬。據報道,雙方分歧在於,航空公司認為消費者享受了特別優惠的購票價格,就必須讓渡出機票退改簽的權利作為對價。消保委認為,無論是全價票還是折扣票,都應當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的確,早在2004年機票退改簽的規則,便已“交由市場來決定”,職能部門不再有硬性的規定,這也體現了中國機票銷售的市場化改革方向。也正是機票的市場化銷售改革,讓消費者得到了便宜,不少機票價格低於同里程的火車票價格就是明證。

那麼,“退改簽費用畸高”的問題,是不是可以用“市場機制”來一筆帶過呢?是不是要以捍衛市場機制的名義,認同畸高的退票費用呢?

的確,消費者對於已經訂購的機票,進行退改簽,屬於修改合同,甚至是違約行為,但是“違約”責任是否公平,是否該由銷售平臺、航空公司單方面決定,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在把這個現實的問題戴上“契約自由”的大帽子之前,要明白的是,消費者和商家的博弈關係本身就不平等,這正是國家要在《民法》《合同法》之外,再製訂傾向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因。

目前,銷售平臺設置的退改簽政策,本質上屬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否屬於霸王條款,要具體研究。正像一些法學專家所說,航空公司要求旅客承擔違約責任,以彌補因為退改簽造成的損失,這應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如果個別航空公司一面不合理地減輕或者免除自己違約的賠償責任(比如延期起飛不予賠償等),一面卻通過制定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這就是侵害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針對目前退改簽費用畸高的問題,不要把“市場機制”當成擋箭牌,更不要把銷售平臺、航空公司的格式條款“神聖化”。對於機票退改簽的費用承擔,本來就應該是雙方的充分博弈的結果,這次江蘇省消保委代表消費者提出的建議是,施行差異化的合理的“機票退改簽階梯費率”。我們期待這個話題通過充分博弈,平衡各方的利益,達成新的共識點,航空公司無論如何不能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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