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非法持有、非法儲存槍支 違法!

近日,金沙縣公安局茶園派出所成功查獲一起非法攜帶槍支案件和一起非法儲存槍支彈藥案件,抓獲違法嫌疑人兩名,

當場查獲槍支一支、彈藥兩顆、鋼珠7顆。

2020年3月2日17時,金沙縣公安局茶園派出所接群眾舉報,轄區內有一男子攜帶槍支打鳥。接到舉報後,茶園派出所立即組織人員趕往現場進行排查,民警在一村民家中將攜帶槍支打鳥的男子王某某抓獲,當場查獲疑似槍支一支、彈藥一顆、鋼珠一顆。

非法持有、非法儲存槍支 違法!

在進一步的偵查中,民警發現該槍支是由其堂哥王某自制,並在王某家中將其抓獲,當場收繳鋼珠6顆、彈藥一顆。

非法持有、非法儲存槍支 違法!

經查,王某某、王某對其非法攜帶槍支、非法存儲槍支彈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法律鏈接:

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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