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要優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要優先考慮?

根據我國刑法,一般累犯不能被判緩刑,而犯八大重罪同時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也是不可以被判緩刑。適用條件: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雖然犯罪分子人人得而誅之,但是對於有些知錯就改,且個人認識比較深刻的一些罪犯還是可以得到法律的諒解,但該處罰的還是要處罰,所以相關法律制定了一定的規定,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要優先考慮?

一、可以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適用緩刑制度,除滿足積極條件外,還要滿足其消極條件,即不能適用緩刑的條件,具體來說: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要優先考慮?

2、認定適用緩刑制度要注意,同一犯罪中,優先考慮適用緩刑的情形:

(1)過失犯罪相對於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於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於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4)從犯、脅從犯相對於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於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於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並始終認罪的相對於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

(8)自首立功的相對於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於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於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要優先考慮?

二、如何認定適用緩刑?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廣東富群律師事務所趙常樂律師: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所以緩刑制度一般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的犯罪分子,而且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為緩刑的適用需要嚴格把握,故在分析具體案情時應該對適用緩刑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論證。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要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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