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無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的消滅


【裁判要旨】

解除權作為形成權,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從利益平衡、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需要對其存續期間進行限制。未經催告,合同解除權亦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勢必影響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在一方未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合理期限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結合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合同的性質、合同履行情況、交易習慣和目的等具體情況綜合予以認定,超過合理期限,合同解除權歸於消滅。

2019年第8期51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借貸關係成立與否的說服責任與爭點責任

【裁判要旨】

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的合理說明義務,不免除其舉證責任。借款人的合理說明義務屬爭點責任,其完成標準是達到證明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貸關係是否實際發生真偽不明。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屬說服責任,其完成標準是證明借貸關係實際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爭點責任與說服責任均具有過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說服責任為履行條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爭點責任後應繼續履行說服責任。裁判者在判斷出借人是否最終完成說服責任時,應結合借據、收據、欠條等憑證與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進行綜合審查判斷。裁判者對爭點責任和說服責任是否完成的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證權力。

2019年第8期39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3.借名借款行為的效力判斷

【裁判要旨】

不論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義實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為,還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義實施的間接借名借款行為,均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處理。對於債權人明知借名約定或不知但同意與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關係的,由借名人承擔償還責任;對於債權人不知借名約定且其只願意與出名人實施法律行為的,由出名人承擔償還責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為中,債權人對此還享有撤銷權。

2019年第8期35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4.對設計諮詢合同的性質應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

當設計方缺乏相應資質時,就設計諮詢合同的效力認定,應以合同約定的具體設計內容為基礎,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認定合同性質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或裝飾裝修設計合同。若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則應當依照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認定合同無效。若系裝飾裝修合同,則需進一步審查房屋的性質與用途、設計工程的規模、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及難易程度、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因素,綜合認定合同效力。

2019年11期68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5.僅有匯款憑證的委託合同關係的判定

【裁判要旨】

在原告以委託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其提供的匯款憑證不能直接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但是可以作為其主張委託合同關係成立的初步證據。原告可以採用間接證明的方式即通過反駁被告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完成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佔有匯款的法律依據提供反證。

2019年11期65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6.循環轉賬中借貸關係的否定性判斷

【裁判要旨】

在數個主體間進行的閉合型循環轉賬中,現金流在短期內以“轉出—收回—再轉出”的路徑進行有計劃的循環流轉,脫離了實際的交易關係,此種異常的資金循環並不必然對應真實的借貸關係,賬面的資金流向並不反映真實的資金流轉情況。原告僅依據某個單獨環節的轉賬憑證主張債權時,不宜直接認定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2019年11期60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7.多次考試不過關可要求駕校退還部分培訓費

【裁判要旨】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因為多次考試不及格而起訴駕校返還培訓費,法官通過對行業培訓格式合同的解釋,原則上認定符合培訓合同關於個人原因導致提前終止培訓的情形,結合駕校培訓行業慣例,判決駕校退還部分費用。

2019年11期47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8.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

【裁判要旨】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019年17期71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9.保理商是否盡到審慎義務與承擔保理合同責任無關

【裁判要旨】

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債權轉讓法律關係,也包含金融借款、應收賬款催收等法律關係,並非單一的債權轉讓,此類案件不應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保理合同中的基礎債權是否真實,屬於是否能夠履行合同問題,與保理合同效力無關。保理商不存在締約過錯問題,且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不能以是否盡到審慎義務而判令其承擔責任。

2019年17期66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0.乘人之危的認定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019年17期63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1.被轉讓的財產可否返還不影響撤銷權行使

【裁判要旨】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中,被轉讓財產予以返還系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後果,但被轉讓財產是否具有可返還性並非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因此,無償的財產處分行為被撤銷,如發生轉讓財產滅失、再次被轉讓或設定權利負擔等導致受讓人無法返還或實現物權變動的情形,受讓人對債務人仍負有賠償的義務以恢復債務人處分財產之前的資力,該情形並不妨礙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

2019年17期59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2.債的一攬子加入之訴的性質

【裁判要旨】

債的加入是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變更了原有債權債務關係,增加了債務人的數量。債權人行使的債權仍基於原有法律關係而產生,其要求債的加入人承擔債務的訴應以原法律關係的性質和內容確定。

2019年23期71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3.低速電動汽車銷售合同的性質

【裁判要旨】

低速電動汽車屬於機動車範疇,因尚無專門的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故無法對其質量、安全性能等進行評價,也不存在不得生產、銷售的問題。從維護市場交易穩定性角度而言,應依法認定與低速電動汽車生產、銷售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銷售者對案涉車輛使用時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未盡到善意的提示義務而構成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購買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銷售者亦可據此向生產者主張權利。

2019年23期52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4.典當借款審判實務中的法律適用

【裁判要旨】

在不否認典當借款存在的前提下,審判實務中應嚴格限定典當借款的成立條件。典當借款合同的實質內容不符合《典當管理辦注》規定的,一般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處理,不應侷限於合同名稱的表述。對於與現行法律法規牴觸的行業慣例,以法律規定為準;對於《典當管理辦法》與上位法牴觸部分,以上位法為準;對於規定不明確、與司法政策相牴觸部分,可以參考民間借貸處理。

2019年23期47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5.民行交叉下“毛地”出讓合同的性質

【裁判要旨】

從合同目的上看,建設用地“毛地”出讓合同並非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訂立,儘管其中穿插了行政事務委託,因此仍然屬於民事合同範疇。其中穿插的行政事務委託,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當糾紛發生時,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範、並參照行政經驗或一般流程來釐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順序,從而劃分各自責任。

2019年23期43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6.對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成立並生效的理解

【裁判要旨】

對格式合同條款中經各方簽字或蓋章成立並生效的理解出現爭議時,不宜直接認定字面含義,應結合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客觀主義,闡明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如果窮盡通常解釋、合理解釋仍無法明確條款含義或解決爭議時,法院才能運用解釋位階較低的不利解釋原則,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釋認定。

2019年23期39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7.掛靠或出借名義的效力及內外部法律責任

【裁判要旨】

名為聯營實為借用資質的系掛靠行為,協議效力應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審查。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應當相互返還,一方受有損失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除非相對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掛靠之存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對相對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26期52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8.為到期債務提供保證的性質

【裁判要旨】

對到期債務提供保證,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應該認定成立保證法律關係,而非其他。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提供保證擔保之日起6個月。

2019年29期71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19.代位權訴訟中對次債務人主張互負債務抵銷的審查

【裁判要旨】

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審理期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互負債務相互抵銷,如果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則次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清償,其抵銷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2019年29期67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0.獨立保函欺詐的認定規則

【裁判要旨】

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對基礎交易進行審查時,應堅持有限及必要原則,審查範圍應限於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的相對人並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付款請求權的事實。受益人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並不必然影響其按照獨立保函的規定提交單據並進行索款的權利。認定獨立反擔保函項下存在欺詐時,止付申請人不僅需要證明獨立保函項下的受益人存在欺詐事實,還需要證明獨立保函的開立人付款並非善意,即獨立保函開立人明知受益人欺詐仍向受益人付款,並轉而依據反擔保函請求付款。

2019年29期59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1.擔保型買賣合同債權人應根據基礎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裁判要旨】

司法實務中日漸增多的“名為買賣實為擔保”的擔保型買賣合同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作為虛偽行為無效,當事人無法據此主張權利;擔保為隱藏行為構成讓與擔保,雖然有效,但因法律並未規定強制清算義務,亦無法律認可的債權清償方法,使得讓與擔保功能難以實現,故擔保型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僅能基於其與債務人的基礎法律關係保護其權利。

2019年29期8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2.買賣型以房抵債合同的性質及效力

【裁判要旨】

買賣型以房抵債合同訂立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其實質為非典型擔保合同,一般認定為擔保有效,但債務人不得基於該合同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若該合同訂立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則其實質為債務履行方式變更協議,一般亦認定為有效,債權人可以基於該合同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如債務人認為房屋價值遠超欠款,可主張合同撤銷權。

2019年29期4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3.有效仲裁協議直接約束保險代位求償權人

【裁判要旨】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保險人代被保險人之位起訴第三者時,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管轄法院,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便利訴訟。沒有涉外因素的,有效的仲裁協議對於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而言,具有擴張效力,保險人應當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2019年第8期72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4.價格鑑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

【裁判要旨】

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車輛損失所涉的車輛修理項目、方式、費用等存有爭議情況下,對修復費用價格的鑑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在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爭議訴訟的生效裁判尚未作出,對車輛修復費用的價格鑑證意見有重大爭議,車輛也未實際修理併發生修復費用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未取得保險人同意時以出售等方式擅自處置車輛,導致難以通過復勘、再次鑑定等方式確定修復費用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019年第8期65頁

《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則

25.保險人適時具體的詢問是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

【裁判要旨】

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保險人對關係保險風險的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的詢問,是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

2019年第8期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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