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過海關查出物品夾帶彈藥,該當何罪?律師:不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趙某準備從深圳福田口岸通關,到香港探親。在關口恰遇好友章某,章某得知趙某要去香港,遂託趙某幫忙帶一箱土特產給其親戚。趙某答應,未打開查看。在過關邊檢時被查出箱子裡裝有彈藥。趙某聲稱自己並不知情,僅是受朋友所託。經查,趙某確實不知情,遂沒收彈藥,對其加以批評教育,予以放行。

圍繞是否起訴該起訴趙某,由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趙某主觀不知道是違禁物品,沒有走私的故意,應不構成犯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趙某應構成走私彈藥罪,因為其客觀上違反了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私自攜帶違禁物品彈藥出境。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認為,定性是否準確,不僅涉及到所適用法律的不同,還將對被告人的利益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上述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走私彈藥罪,關鍵在於正確理解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本罪的客體要件。有的觀點認為,對外貿易管制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體,因為武器、彈藥不屬於對外貿易管制的商品,而是海關總署所規定的違禁品。也有的觀點認為,本罪的客體是海關對違禁品進出境的監管活動,因為本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將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列入對外貿易的範疇不妥。筆者認為,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不僅包括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徵收關稅的制度,對金融、外匯實行統一管理的制度,還包括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准許、限制或禁止的制度。因此,走私彈藥罪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中禁止進出口武器、彈藥的制度。

關於本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境的行為。違反海關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即違反海關法規中關於禁止武器、彈藥進出口的各種規定。逃避海關監管,一般是指在不設海關的邊境線上非法運輸貨物、物品進出境,或雖然經過海關,但以藏匿、偽裝、假報過境貨物、物品等手段,欺騙海關檢查人員,偷運、偷帶或者偷寄貨物、物品過關的行為。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可能構成本罪。雖然違反海關法規,但沒有逃避海關監管,或雖然逃避海關監管,但沒有違反海關法規,均不構成本罪。

關於本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關於本罪的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仍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進行走私。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是武器、彈藥,且沒有走私的故意,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明知道自己是在走私,只是對走私的物品發生認識錯誤,不影響構成犯罪,但具體構成何罪,應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於本罪的對象

刑法根據走私對象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罪名和法定刑,因此,正確理解本罪對象的範圍,對準確定性具有重要意義。槍支也屬於本罪規定的武器之列,這裡的槍支應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中的槍支範圍一致,即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軍用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射擊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線膛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等。彈藥,是指上述武器用的彈藥,還包括炸彈、手榴彈等。實踐中,走私分子為了便於走私,或逃避責任,往往通過分解武器各個部分,將其零件分批走私入境,經查證屬實,仍應以走私武器、彈藥論處。

2、應注意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這主要發生在攜帶、運輸、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境時被查獲夾帶有武器、彈藥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其所攜帶、運輸、郵寄的貨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彈藥的,不構成本罪。反之,行為人明知其攜帶、運輸、郵寄的貨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彈藥,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企圖矇混過關入境的,應以本罪論處。任何單位和個人,雖然經有關部門批准攜帶或者進出口槍支彈藥,但所攜帶槍支彈藥的數量超過批准的數量,而故意不如實申報的,對超出部分應以本罪論處。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故意由兩個部分組成: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指對危害結果的希望或放任態度,認識因素是指對行為性質及行為事實的認識。認識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礎,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就談不上對行為後果的希望或放任。就走私武器、彈藥罪而言,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攜帶、郵寄、運輸的是武器、彈藥,並且有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心理。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中有武器、彈藥,並且也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這屬於事實的認識錯誤,阻卻故意,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走私,只是對走私的對象發生認識錯誤,應當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如將武器、彈藥誤以為是普通貨物而走私,以走私武器、彈藥罪論處,但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受矇騙而對走私對象發生認識錯誤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前述案例中,趙某受章某的請託,幫其捎帶東西過境,但因為章某欺騙他說是一些土特產,趙某也沒有打開查看,因此其主觀沒有認識到是違禁品彈藥。主觀上沒有認識到是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其客觀上自然就無法作出向海關申報的舉動,即不存在走私行為,因此,趙某不構成犯罪。

王平聚律師:清華博士、刑法教授,專注取保候審,緩刑,無罪,減輕,死刑複核,上訴改判等刑事案件辯護。

過海關查出物品夾帶彈藥,該當何罪?律師:不構成犯罪!

律師王平聚


分享到:


相關文章: